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2-9 21:35:16

上班族请留意,这样事假老板不能不批!


案件概况
2011年11月钟某某入职上海某某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岗位为检验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月薪为2,800元。
公司以无故旷工等为由,2016年12月28日书面通知钟某某,解除他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钟某某称因为岳父生病发生病危,在收到医院通知的情况下,提前一天向公司领导请假,公司不予批准。
公司对于员工请假未准的事假,公司给予了按旷工处理,双方对此发生争执,随后钟某某被解雇,钟某某认为公司解雇行为违法,双方对此没能协商成功,于是钟某某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08元。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08元。

争议焦点
单位不予批准员工的事假,全都按旷工处理是否合法?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钟某某爱人为独女,请假因护送病情危急的岳父转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对于员工准假过于严苛,公司以此按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中存有过错,理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赔偿金。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钟某某的诉求虽然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最终在二审时得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的支持。

实务分析
第一,劳动者在职期间,通常会享有哪些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们走入社会参加工作开始,我们与用人单位都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那对于我们劳动者来说,通常在休假这方面享有哪些假期呢?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的假期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假,根据《民法典》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依法享受婚假;
2、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子女时享受基本假期的产假,同时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产假作了一定的延长;
3、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探亲假,对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每年给予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探亲团聚的假期;
5、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按照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假期;
6、工伤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因公负伤享有停工留薪期的工伤假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丧假,劳动者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有的处理丧事等的假期。
除了上述几种的假期以外,还有一种假期也应纳入劳动者休假权利之内,也就是现实中我们大多数的普通人都会因私事需要处理,向所在的单位请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事假”,在劳动者确实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处理,用人单位不能粗暴地一味不同意,并以旷工直至解雇相对待,就像前述案例中的钟某某的请假遭遇,这也不合情合理。
第二,用人单位需要对请假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既要兼顾企业的实际需要与利益,同时也应要考虑员工的生活实际需要。
实务中许多企业在考勤与员工请假方面,都遇到了不可避免的问题,生产任务紧一个萝卜一个坑,离开一个人工作就不太好安排,同时有极少数的员工以虚假事由来向用人单位请假,这就导致有些用人单位对事假一概不批准,不来上班就旷工处理,一天扣三天工资,甚至给予解雇,有的单位就连一般的病假也不批准,这样强势管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单位来说发生争议时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单位有可能被处罚或承担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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