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2-10 19:26:30

离婚时未分割承包地,离婚后土地流转收益归谁?


离婚时对承包地未予分割,离婚后土地一直由前夫耕种,如今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流转,因此产生的流转费归谁所有?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陈老太与王老汉原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以家庭为单位在村里取得了4.21亩承包地。后来陈老太与王老汉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因如何分配承包地存有争议,这4.21亩土地的分配便由此搁置,离婚后一直由王老汉进行耕种。陈老太离婚后将户口迁到邻村、在邻村生活居住,由于当时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已经结束,陈老太并未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2016年开始,随着土地流转的兴起,王老汉便将手头的4.21亩土地全部转给了村里,流转价为每年每亩地800元。陈老太得知这个消息后,一纸诉状将王老汉告上法庭,要求王老汉给付2016年至2020年取得的土地流转收益八千余元。
王老汉在庭审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离婚后陈老太户口已迁出,承包地多年来一直由其本人耕种,不同意给付王老太土地流转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老太和王老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后陈老太虽将户口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也未被收回,陈老太对此仍旧享有份额,因承包地流转产生的收益理应在陈老太和王老汉之间分配。据此,法院判决陈老太分得土地流转费八千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陈老太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对原承包地仍享有权利。在王老汉将承包地流转给村委会的情况下,对土地流转的收益陈老太也应享有一定份额。
审判实践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涉及到发包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等诸多问题。同时,分割承包地还必然涉及承包地块质量、坐落位置等操作性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难以分割。本案中因土地流转产生的流转费是具体、明确的,可以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实现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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