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2-10 19:30:48

非亲生子女,离婚时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男方与女方结婚已经七年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其中,第一个孩子是男孩,今年七岁,是女方婚前与他人怀孕,又跟男方结婚后生育的。第二个孩子是女孩,今年五岁,是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后生育的。由于男方长期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女方在家也经常行为不检,双方感情渐渐淡漠。双方在登记结婚时父母给了一套房子居住,但房产证是男方父亲的名字;男方在城市打工期间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名字是男方。现在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女方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男方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并分给女方一套房子。男方不同意支付第一个孩子抚养费,也不想给女方房子,怎样处理比较公平?
‘ 非亲生子女’民间又称为‘带肚儿女’,是指女方在登记结婚前与其他男子怀孕,再与另外男子登记结婚后生育的子女。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这种婚后无血缘关系而生育的子女 ,虽然孩子年龄尚小,也具备抚养的条件。但因为孩子不是男方亲生的,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男方可以不尽抚养义务。所以,当男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男方又不愿意给这样的子女支付抚养费,法律上是准许的。即双方不能就非亲生子女抚养费达成一致,男方有权拒绝支付该子女抚养费。
根据上述案情描述,双方的子女抚养应该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条件,采取对子女有利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抚养问题。这个双方实际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条件(如收入、存款、财产实力等);身体条件(如有无传染类疾病、有无再生育能力、有无劳动能力);时间条件(如能否陪伴照顾孩子学习、就医、娱乐等生活各方面);文化修养条件(如自己的学历、嗜好、性格、人品、道德等素质与修养);外部辅助条件(如各自父母或兄弟姐妹及亲朋好友能否帮助自己照管孩子,他们的身体、健康、年龄、收入、文化素养、道德修养、人品个性等各方面之优势)。综合双方各方面条件,男女可以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男方抚养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即可。
关于男女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前父母给安排了住房,且房产证是男方父亲的名字。说明该房产不是赠与给你们的,而是让你们结婚居住使用而已,况且房产证又不是你们的名字。所以,该房子与你们没有关系。男方在婚后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双方可以协商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找差价。对价差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给予评估鉴定。当然,女方也可以找差价给男方索要房屋,男方配合更名过户。但是,这样操作程序繁琐,成本相对会高。毕竟男方还有按揭贷款未偿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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