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在医院跳楼医院要负责吗?
得了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后,特别是危及生命的疾病,病人的心理会发生巨大变化,变得偏激而情绪化,容易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例如自杀。因此,病人在医院里自杀的情况不少见,最多的案例是得了癌症的病人跳楼,毕竟跳楼最方便,癌症的发生最突然最令人绝望。病人跳楼后,很多家属无法理解和接受,继而认为医院在病人跳楼的发生存在过错,要求赔偿,于是医疗纠纷就发生了。医院到底要不要负责?一、精神疾病导致的跳楼。
如果病人跳楼前有精神疾病,如果因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或看护义务未充分履行导致跳楼发生,这当然属于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精神病人活动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给病人跳楼提供了便利条件,这属于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合同违约造成损害的赔偿。一般来说会导致自杀的精神疾病有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医疗机构的诊疗是否规范、病人活动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分析这一类案件医院是否需承担责任的重点。
二、医务人员告知病人不宜告知的信息导致跳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病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病人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病人说明的,应当向病人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根据该法条,医疗机构应当向病人说明病情,只有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不宜告知病人时,才应当向近亲属告知,法律并没有规定医务人员不能向病人告知其不宜知晓的病情,实践中,很多时候虽然告知病情会导致病人情绪波动,但为取得其治疗配合,不得不告知,法律如果对这一行为进行禁止或约束,无疑不利于病人的健康权。所以,当医务人员告知病人其不宜知晓的疾病信息而导致病人跳楼,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无其他过错的情况下)。当然,如果是告知的是错误的病情,那还是要承担过错责任,例如良性肿瘤告知其为恶性肿瘤。
三、病人因对自身疾病绝望而跳楼。
1.有家属陪护。
自杀法律一般不被认为是法律行为,而是一个法律事件。意识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跳楼,其后果一般由自己承担,即便医疗机构存在病人活动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一般法律上不会认为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医疗机构不安全场所与病人的自杀行为很难构成因果关系(病人要跳楼不是场所安不安全所能阻止的,他完全可以换一个方便跳楼的地方),调查相关判决文书,医疗机构至多承担轻微责任。
2.无家属陪护。
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是有护理义务的(不是监护义务),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应当对病人的病情、行为状况进行观察并记录,例如一级护理应当每小时巡房一次,如果巡房时病人不在病房,应当联系病人或家属,如果病人不听劝说执意外出,也应当在条件允许下联系家属。如果因为护理工作不到位,病人外出未能及时发现,病人跳楼导致损害后果未能及时阻止,医疗机构还是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一般也是轻微责任。
四、家属如何维权。
1.尽量协商解决该类医疗纠纷,从上述几点,基本上可以得出走司法程序很难胜诉或获赔较少的结论,但是该类案件又容易引起社会舆论,所以协商解决是最好的维权方式。
2.不管何种原因在医疗机构跳楼,如果要起诉维权,不建议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因为鉴定机构基本上不会受理该类案件,他们认为跳楼造成的损害很难认定为医疗损害;建议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不管是护理不到位、场所安全不达标、精神病人看护不到位,都可以认为是医疗服务义务未履行到位,可以主张违约赔偿。当然精神病人诊疗不当导致的死亡,还是可以主张医疗损害赔偿,但是因为很难进行司法鉴定,建议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
综上,在医院跳楼绝大多数属于病人个人行为,不管是医院还是他人都无需承担责任,即便医院有过错,赔偿责任也很小,不建议维权或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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