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一天商铺“不见了” 未给承租人预留期限腾房合法吗?
前不久,邓先生发现,自己家在得胜茶文化博览城里的商铺被拆了,商铺内的货品也都不知所踪。这可急坏了邓先生,好好的商铺,怎么突然就被拆了呢?
事件 租赁起争议 商铺“被搬离”
得胜茶文化博览城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邓先生的商铺在1楼,目前已变为一片废墟,看不出原本的样子。邓先生说,此前商铺一直正常开门营业,没想到放了一天假后,商铺就被拆了,商铺内价值几百万元的货品也不知所踪。
“门锁被撬了,所有东西都丢了、拆了,单茶叶损失就100余万元,其他还有些名贵木材雕刻的饰品和玉器的壶,全部都不见了。”邓先生说,2020年8月他在商场租下这个商铺做茶叶生意,今年4月,商场方突然提出要收回商铺。
邓先生觉得,自己的商铺装修不到1年,再加上前段时间商场又重新翻修,生意根本没做几个月。现在商场要自己搬走,应该赔偿损失。为此,他也曾找过商场方协商赔偿金额,但至今都未达成协议。
“当时装修花了30余万元,报价表等资料我们都提供给商场方了,但他们认为只值10万元,我们并未达成协议。这期间双方没有任何交涉和争执,结果突然就变成这样,涉及到搬迁问题,最起码要给我们打个电话。”邓先生说。
该商场的管理方是云南得胜家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何应超说,他们去年与邓先生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租期2年。今年因商场经营规划改变,他们一直在和邓先生协商搬离事宜,可在赔偿上,双方始终谈不拢。
从今年8月14日开始,邓先生一直欠缴租金,再三催缴无果,该公司发出通告,单方面与该商户解约,并要求其于8月31日前搬离商铺。可是通知发出后,邓先生却一直不配合。
“他有长期违约、逾期未缴租金的情况,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我们收回了摊位,对其商铺进行搬离。搬离的物品全部保存在商场的空摊位里,等后期事情处理完毕,再交由他们清点搬离。对于装修残值损失,我们作价后,由双方共同协商赔偿事宜。”何应超说。
对于商场的说法,邓先生并不认同,他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邓先生已经向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小板桥派出所报了警。
释法 民法典赋予合同法定解除权
目前双方纠纷如何处理?法律又如何规定?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杨安认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屋租赁若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达成合意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房屋租赁的民事法律关系。
承租人应按双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房租等费用;相应的,出租人则应如约交付出租的房屋,供承租人正常使用,否则违约方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该法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但该事件中,涉及的并非是简单违约责任问题,而是承租人已严重违反双方约定,出租人是否有权利直接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属于私法领域。换句话说,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法律尊重双方的选择,应当优先适用约定;没有约定的,再适用相应的法律。这就是所谓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如明确约定承租人发生欠租行为,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那出租人可依法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反之,如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则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承租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拒绝支付租金,又或承租人不按期支付,且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没在合理期限内付款,此时,出租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但律师提醒出租人,无论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还是应当切实履行催告的程序,给承租人预留一定的合理期限,开展腾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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