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2-15 20:32:57

同济大学流浪猫疑遭投毒!“投毒者”会被判刑吗?


暖洋洋的午后,阳光照上课桌,在老师慷慨激昂讲课声中,一只小猫悠闲地打着哈欠……这样温馨的画面,在全国各地的校园中都十分常见。校园,或许是对流浪动物最为宽容的地方。
一直以来,流浪动物的存在都伴随着巨大的争议。有的人认为这些小动物为钢筋混凝土的城市增添了灵动的色彩,还有的人则认为它们肆意繁衍、野性难驯,对居民安全及当地的生态平衡造成了巨大影响。不可否认,流浪动物确实存在很多隐患,可以理解部分人厌恶的心情。然而,有些厌恶却以错误的方式发泄了出来,导致近年来虐杀、毒害流浪动物的新闻频发。
近日,同济大学数十只流浪猫同时中毒,大量死亡,这一新闻再次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那么,毒害流浪动物或者普通宠物,会被判刑吗?

毒害动物是否犯罪需分情况论
数年前,辽宁一男子在小区里投放浸泡过老鼠药的鸡肝,用以毒杀小区内的狗。法院认定该男子故意投放危险物质,构成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财物的广泛危害,因此无论他是否毒杀了狗,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该案的判决存在争议,但仍具有一定启示意义。如果毒害动物的行为符合以下三个特征,那么确实有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品罪。包括投放的物质对人或动物有广泛的毒害作用,投放的地点是公共水源、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投放的食物呈现的是可食用的状态等。该罪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要件,只要存在危险即可。
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同济大学此次大量流浪猫中毒,“投毒者”投放的并非对人或动物有广泛毒害作用的物质,而是常见的日用品,对人的毒性很低或没有毒性,且检测出毒物的是盛放猫粮的碗,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因此,“投毒者”并未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此外,宠物属于个人的财物,若杀害的动物是宠物,那么无论是以什么方式杀害的,只要宠物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那么就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流浪动物没有主人,并不属于公私财物,因此,对于同济大学本次事件,“投毒者”也并未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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