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2-16 20:00:48

不预缴物业费不能收房?侵权!


满怀期待地去收房,却被物业告知必须预缴物业费,否则不交付房屋钥匙。你是不是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杭州小伙小洪对此愤愤不平,决定“硬杠”到底。
2018年6月,小洪通过拍卖向开发商购得位于建德市的某房屋。交房条件成就后,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统一办理交房手续,因物业公司与小洪对交付房屋钥匙前是否应预缴物业费产生争议,致交房未成。
“我收房和缴物业费明明是两回事,怎么不交钱还不给钥匙了?”2019年6月,小洪起诉要求开发商交付钥匙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认为开发商已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书面通知交房,小洪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先缴纳物业费、后领取钥匙,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2020年5月,小洪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杭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摸排调研,发现物业公司代办交房事宜时,为确保物业收费而以交房为“要挟”,捆绑收取物业费几乎成为“潜规则”。针对这一“潜规则”,大多数购房者虽然认为不合理,但为了早日住进新房,大多会悉数缴纳,但此时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标准尚不确定,购房者的权利极易受到损害。
开发商交房和物业公司收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以购房者拒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房,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侵犯了购房者依约接收房屋的权利,相应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由委托人开发商承担。
2020年9月,杭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经过多次沟通协调,一个月后,开发商交付了房屋钥匙。同年12月,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浙江省高院再审后亦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于2021年5月23日改判开发商支付小洪延期交房违约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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