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2-16 20:37:00

电线杆占了地 起诉赔偿能获支持吗?


认为电线杆占了自家田地,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赔偿相关损失,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电线杆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0年8月,张某家所在地区的当地政府向供电所发函,提出因拆迁需要供电所配合完成拆迁期间的供用电安全问题,以及配合对用户的电表拆除及下杆线拆除工作,所附搬迁户清单中便包括张某家。
供电所在进行拆除工作过程中,张某提出多年来供电所架设的六根电线杆在其承包地内,影响其种植收成,侵犯其权益,要求供电所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被占农田原状,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供电所认为电线杆均不在张某的承包地内,不认可张某提出的损失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引发诉讼。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曾邀请双方一同至案涉现场勘验,张某家房屋已被拆除,在其原房屋后方、右方等有数根电线杆,配电箱亦已拆除。现场丈量发现,仅一根电线杆在边界上。但双方均不认可按一根电线杆在承包地上来处理纠纷。现场查勘后,张某申请四址鉴定,以便查清六根电线杆是否在其承包地内,但之后选择放弃。
法院在走访当地村委会时,村干部顾某表示,没有电线杆在张家田里,张某家把渠道边公共区域都种植了,她所指的电线杆架设的地方是集体公共区域。其他农户已经签了土地征用协议,她家没有签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架设的电线杆是否在张某的承包地内。结合当地村干部的陈述以及现场勘验,难以认定电线杆在张某家的承包地上。张某虽坚持其主张但又放弃进行专业测绘鉴定,故其主张六根电线杆在其承包地内,法院碍难采信。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涉电线杆的架设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本地电网供电能力,是造福于民众的民生工程,且现已通电使用多年,张某房屋已拆除,周围土地已被征用,现张某主张排除妨碍显然损害了公共利益亦无实际意义,此请求与法相悖。综上,张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供电公司在其承包地内架设电线杆、供电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妨碍,故对张某要求供电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就现有证据而言难以认定供电公司架设的电线杆竖立于原告方的承包地内,该点并无多少争议。值得关注的是,如果相关电线杆确实竖立于原告方承包地内,能否要求迁移电线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规定的精神是,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如公共事业的变化损失巨大,私人利益应让位于公共利益,但应对私人利益给予合理补偿。就本案而言,如果电线杆确实竖立于原告方承包地内,移动电线杆的费用远远大于原告方种植所产生的有限损失,原告方也不应要求电线杆予以迁移,只能要求供电部门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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