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而降的陨石,谁捡到就归谁吗?
近日,河南多地有疑似“火流星”的不明物体划过天空,全国的“陨石猎人”纷纷涌入河南驻马店市沁阳县马古田镇。有传言,陨石就降落在这里,甚至还有网友自称捡到一块价值数十万的陨石。那么问题来了,捡到的陨石究竟是归个人还是归国家呢?
天空划过“火流星”
引来大量“陨石猎人”
不久前,河南驻马店、漯河、南阳、周口等多地市民反映有不明物体划过天空,移动速度飞快,其间还伴随着巨大声响。据现场网络视频显示,天空闪现一道白光,凌晨的黑夜瞬间被照耀得亮如白昼。大家判断为火流星坠落,但对于陨石坠落的具体位置,却是谁也说不清楚。
即便如此,也引来了上千人搜索陨石的大军。河南当地多家媒体,通过直播形式,介绍当地的陨石搜索实况。不少人在山林、农田、空地等四处搜索,甚至有人借助金属探测仪尝试寻找。
陨石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目击降落型陨石,一种是坠落后很久才被找到的发现型陨石。两种类型的陨石85%以上都是普通球粒陨石,由于被发现的数量较多,科研价值和市场价值并不高,很难通过售卖陨石实现普通人的“发财梦”。而如果证实是火星陨石、月球陨石、等,则非常稀有,其价值也相对较高。
并不是所有陨石都是
“谁捡到就归谁”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陨石所有权归属的直接规定,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案例可以确定,只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陨石”所有权归国家。
新疆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案件。李某某与王某签订《购买协议》,约定刘某某购买王某找到的陨石,定金10万,待李某某支付尾款后,王某向李某某交付陨石。
李某某支付定金10万后不久就反悔,多次向王某索要定金,并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以及返还定金。
最终经过基层法院、市中院、自治区高院的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均认可双方签订的《购买协议》的效力。
理由就是《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及第七条规定,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陨石属于低质遗迹,应予以保护,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而本案的重点就在于没有证据证明案件中的陨石具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结合法院认为《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这一政府部门规章,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最终认可双方买卖陨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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