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入职近两年只领到半月工资?法院判了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公司发不出薪水,总经理将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赔偿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51万余。公司却称事件背后另有隐情,公司与女子根本没有劳动关系,对方只是老板的女友。事件真相为何?法院将如何作出判决?
入职近两年只发过半月工资
总经理起诉!
据原告曾女士表示,2019年6月她入职李先生开的医药科技公司,被聘为总经理,主要销售洗发水、沐浴露、代餐粉等。当时,公司向其发了加盖公司公章的聘书,约定基本工资底薪1万元加工作补贴2千元加销售提成。
可后来,自其入职后一直到2021年3月,自己仅收到过半个月的5000块薪水。李先生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其支付的均是办公支出、个人以及团队的伙食费和房租(公司承诺包吃包住)等。她还表示,2019年时,李先生给员工看了他人欠其30万的借条,称等借款拿回后立马结工资。2020年5月,李先生又称公司股份将会被收购,到时候再补发工资社保公积金。
曾女士称,2021年3月15日时,她向李先生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但对方未明确答复。3月16日,曾女士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曾女士与公司自2019年6月18日至2021年3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她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11万余。3月21日曾女士邮寄了辞职信,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法定代表人失联、不接电话、不回微信。
另有隐情?
公司:无劳动关系,是老板女友!
对簿公堂,公司却有另一番说辞,辩称曾女士与公司并无劳动关系,曾女士只是法定代表人李先生的女友。
公司称,2019年6月时,李先生想经营一家医药科技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曾女士看到后就去线下面试。当时,李先生转变了公司运营的想法,便没有录用曾女士。但在面试中,两人聊得很投机,双方均离异,也就产生了好感,顺理成章建立了恋爱关系。李先生掌握技术,曾女士建议他到北京发展,李先生就在北京注册了公司。两人在一起生活。
后因曾女士儿子考上大学,李先生给其现金贺礼,又怕曾女士不收,便在2019年7月给员工工资时一并将该5000元贺礼支付给曾女士。而李先生给曾女士转账,则是因为两人一起生活。曾女士与公司并无劳动关系,聘书是因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曾女士想帮忙,便自己做了聘书并加盖公章。
公司称,2020年10月,李先生前妻来北京,三人碰面后发生了不愉快。后来曾女士向李先生要钱,因没能满足她的要求,两人产生感情危机,曾女士心生怨气便来起诉。
对此,曾女士表示,双方并非情侣关系。
法院:存劳动关系,判赔22余万
一审法院查明,曾女士确实持有2019年6月18日加盖公司公章的聘书,聘书载明“为了公司发展需要,经研究特聘曾女士为公司总经理”。2019年7月13日,李先生曾通过微信转账5735元,备注为“曾女士刘xx六月工资”等。2021年3月15日,曾女士曾向李先生打电话沟通,称其太太过于干涉工作,并质问李先生“公司是否打算注销。”对方回复,正在跟前妻做思想工作,表示:“现在她(前妻)要我跟她回去,但是我现在不想回去”。两人闹得不愉快后,第二天,曾女士告知李先生,物业正催其交物业费,儿子学校旁租的房子续租到高考,北京的房子不能再租了,她暂时也不能找工作了,“被逼到要跳楼了”。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公司虽称5000元为贺礼,但并无证据。结合转账备注,一审法院对曾女士关于该5000元系其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再结合二人微信记录、2021年3月15日的录音,一审法院认为曾女士关于为公司提供劳动、受公司管理、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的主张达到了高度盖然性,认定曾女士与公司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0余万,支付经济补偿2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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