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要求使用无法报销的药品,单位承担费用吗?
【案例】
卫融(化名)是河北某用人单位职工,2017年4月6日上午10点半左右,卫融在检查核对仓库货物时不慎摔倒,造成头部重伤。经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颅骨骨折、创伤性硬膜下出血。
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评定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停工留薪期过后,卫融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后经工伤康复鉴定委员会同意继续康复治疗9个月。
卫融亲属在相关部门报销费用时,被告知有265962.98元工伤医疗费用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予报销。2020年9月27日向泊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医疗费265962.98元,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113792.8元。
仲裁委审理后只支持了护理费61694.91元,卫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卫融主张的未予报销的医疗费用均发生在工伤认定之后。
《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均未对未予承付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卫融主张应由公司承担医疗费用265962.98元,缺乏相应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负担,当前法律法规未作直接明确的规定,应依据工伤保险立法精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法理进行综合、体系考量。
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
结合该条例立法宗旨,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以及工伤救治客观需要考虑,该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更为合理。
卫融主张的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人单位未能具体、明确地指明卫融所支出医药费用中的不合理和不必要之处,亦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
故应由用人单位按无过错的原则负担。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卫融工伤医疗费用26596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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