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2-22 19:56:11

工伤保险未能报销的费用怎么办?法院这样处理!


案件概况
李某某系新疆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12月10日在工作过程中,被煤块蹦伤左眼造成受伤,前往公司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角膜划伤。
2016年1月公司向当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11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某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9年7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伤情构成伤残等级三级。2019年12月李某某通过社保基金先后报销221,447.93元,但还有3万多元没能报销,对于社保基金不予报销的部分,李某某要求公司给予支付,公司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部门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是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社保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34,000元及交通费500元,合计34,500元。

争议焦点
李某某主张的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相关费用是否应由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标准的医疗费,除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超出合理必要范围的支出外,仍然应由用人单位负担而非劳动者自行承担。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某某社保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33,110.72元及交通费300元。

实务分析
第一,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工伤待遇应该由哪个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在《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实施之前,那时候工伤保险待遇通常都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自从条例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以后,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由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经济利益影响较小。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呢?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告诉大家,首先用人单位已为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且按时缴费,其次是用人单位或受伤员工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时才能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且被认定为工伤,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工伤员工受伤以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不能报销的费用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实务中员工受伤后,在就医治疗等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往往是工伤保险基金,不能给予全部报销,那么对于不能给予报销的费用,又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一概由受伤员工来承担是否合理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才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对超出上述报销标准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不予部分的医疗费由谁承担未予明确。
但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意图,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不是对用人单位对于工伤职工的赔付责任的免除,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标准的医疗费,只要没有超出合理必要范围的支出,仍然应由用人单位负担而非劳动者自行承担。就像案例中的李某某的3万多元的诉求,最终获得了法院的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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