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2-25 18:52:39

顾客没签《试驾同意书》,出了事故谁该为此负责?


顾客对二手车很感兴趣,并表示想要试驾,工作人员一高兴,忘记和顾客签《试驾同意书》,结果真出事了,该谁赔偿?

试驾出事谁赔偿?
张某经营湖南省衡阳市某二手车行,从事二手车买卖业务。
2021年7月28日,李某意向购买一台二手小型轿车,申请试驾,二手车行经营者张某安排车行工作人员陪同试驾,且未与李某签订《试驾同意书》。
当日下午17:00左右,试驾者李某在试驾车辆的过程中,超速行驶且拐弯过急,宋某军正常驾驶的小型轿车正同向行驶,为避免发生两车碰撞,被迫拐入路边花坛,造成宋某军驾驶轿车、路边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试驾者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军等其他人员无责任。经计算,宋某军轿车的损失价格为45000元。
宋某军向二手车行经营者张某、试驾者李某索要赔偿,因协商不成,将两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双方均应承担合理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车辆驾驶人,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试驾者李某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试驾者李某与二手车行经营者张某属于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关系。试驾是商家为了提高车辆销售额向潜在购买者推出的一种驾驶体验活动,虽然一般不收取费用,但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具有营利的性质。李某在试驾中体验相关车辆的操控性能并获得直观感受,亦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利益。二手车行经营者张某、试驾者李某作为商业活动的利益享有者,均应承担合理的风险。
综合试驾者李某与二手车行经营者张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试驾者李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财产损失70%的民事责任,由二手车行经营者张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

试驾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近年来,试驾已成为汽车销售商的常规营销手段,因试驾产生的交通事故亦逐年增多。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签了《试驾同意书》就能免责吗?
试驾服务提供者在消费者试驾之前通常会与消费者签订《试驾同意书》,内容基本为:试驾人员在试驾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并服从公司提出的试驾要求,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否则,因此造成对公司或汽车的一切损失,将由本人全部承担。
关于《试驾同意书》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试驾同意书》作为试驾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但系试驾人与试驾服务者双方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外部的第三人。因此,即使签了《试驾同意书》,试驾服务提供者也应该对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试驾同意书》系试驾服务提供者拟定的格式合同,属于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因此,试驾服务提供者应该对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不管持何种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签订了《试驾同意书》,试驾服务提供者仍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试驾活动旨在最终达成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商将车辆交于试驾者驾驶,非系基于汽车销售合同之交付行为,车辆所有权尚未转移。试驾者系试驾车辆的实际操控人,汽车销售商系试驾车辆的所有权人。
需要指出的是,试驾行为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因租赁、借用等原因导致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权属分离,均发生占有转移。试驾者与试驾车辆虽然在空间上具有密切联系,也对试驾车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操控和管领,但汽车销售商对试驾时间、路线往往有一定限制,且试驾时间短暂,试驾者对试驾车辆的占有在时间上显缺继续性。同时,汽车销售商通常会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作为陪驾人,试驾车辆并未脱离汽车销售商的实际占有与控制。故试驾车辆的占有并未由汽车销售商转移至试驾者。
其次,租赁、借用等法律关系产生占有转移的目的是为体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试驾者更多是借助试驾了解车辆性能,认识其作为待售商品的交换价值。故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签订的《试驾同意书》本质上系双方达成的提供、接受试乘试驾服务的合同关系,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三、汽车销售商承担责任的原因分析
首先,本案汽车销售商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交通事故虽然具有偶发性,汽车销售商无法预测交通事故是否发生,也无法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但汽车销售商必须尽到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本案中,张某作为二手汽车销售商,没有证据证明其详细告知试驾者涉案车辆性能及试驾路线,故张某在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
其次,从平衡利益与风险的角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采纳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综合判断。
就汽车销售商而言,其安排车行工作人员陪同试驾,对试驾车辆仍保有实际支配力与监管力;且提供试乘试驾服务本身就是其市场营销的手段,从试驾过程中介绍车辆性能、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故汽车销售商对于试驾车辆具有一定的“运行支配”能力和潜在的“运行利益”,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就试驾者而言,其直接操控试驾车并从中获取了标的车辆有关性能的直观感受,也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及运行利益享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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