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遇电信诈骗造成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否向员工索赔?
案情简介
代某于2017年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客服,负责线上订单维护工作。2019年,代某收到显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要求其组建群组并与公司客户沟通合同签订及打款事宜;代某收到邮件后与法定代表人进行核实,在法定代表人未及时回复的情况下,将公司财务人员拉入群组,公司财务人员按照群内沟通情况进行转账,发现被骗后报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就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负担事宜进行约定,亦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公司安排没有财务方面从业经历和资格的代某,以完成临时交办的工作方式参与极具严谨性和规范性要求的财务工作中的部分环节,必然使相应工作面临极大的失误风险。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以及其公司对代某工作安排的重大失误等因素,代某就公司损失的发生仅具有较为轻微的过失,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代某无需支付公司的经济损失。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是否应就其过错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失职为由向劳动者进行索赔,是劳资双方关注的重点问题。
首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若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此情形有明确规定,法院将以此参考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对于没有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依据的,法院在审理中将适用公平原则,结合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自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对劳动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进行裁判。
其次,考虑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承担经营风险,故只有当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劳动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遭受电信网络诈骗,一般系由于防范意识不强导致的工作过失。对于过失程度的判断,可结合劳动者工作岗位、专业水平、诈骗手段等因素综合考虑。例如,劳动者担任用人单位财务主管的,应具备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并负有岗位所需的审慎义务,应承担比非财务岗位的劳动者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此类劳动者,若未能审慎履行财务流程及核实义务,更易被法院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此时,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最后,因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劳动者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劳动者收入水平,用人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完备、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对员工进行培训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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