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前后仅相距500米,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公司搬到500米外的新地址后,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怎么回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一家实业公司需支付前员工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
500米已跨市
2013年1月,实业公司刚成立时李先生即在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李先生与实业公司签有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月31日。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3月实业公司才复工复产。此后,实业公司因原厂房租赁合同到期,要在2020年5月将厂址搬迁至距原厂房500米左右处。虽然仅仅相距500米左右,但是厂址却是从上海市搬迁至江苏省苏州太仓市。
搬迁之前,实业公司需完成与李先生劳动合同的续签。在对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时,李先生以江苏省苏州太仓市社保缴费政策低于上海市为由不同意续签。因双方协商续签未成,实业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与李先生终止劳动关系,李先生的工资领取至2020年4月。
同时,李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实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实业公司需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
双方观点交锋
原告实业公司认为
公司搬迁行为并未对李先生造成明显的生活不便,也未对继续履行合同带来不便。此前公司已经给包括李先生在内的所有员工做了大量的思想疏导工作,并向李先生承诺原待遇不变。此外,公司搬迁是不得已而为,搬迁后社保待遇调整是由于省市间不同的政策导致,并非公司恶意降低工资标准。
实业公司表示其已经尽到了与被告之间的磋商义务,是李先生因自身原因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并自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故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先生认为
其他省市的社保缴费政策低于上海市,其拒绝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实业公司的诉请。
聚焦庭审现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事实清楚,首先予以确认。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劳动合同期到期而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原告实业公司搬迁的地址在江苏省苏州太仓市,相应的社保待遇低于上海市,不能视为原告已经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故原告实业公司应当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综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实业公司应当支付被告李先生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到的关键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对 “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的认定。虽然原告实业公司地址搬迁仅仅500米左右,且其他劳动报酬等条件不变,但劳动合同中的社保待遇同样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纳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的条件事项范围。在劳动报酬不变的情况下,社保待遇的降低便不属于 “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
此外,大家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如遇见劳动薪酬体系、薪酬计算标准、用工时间制度甚至工作环境等的变化和调整,也均是在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考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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