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拿包里现金又把包放回原处 是盗窃还是侵占?
两男子从医院的休息椅上拿走别人遗落的装有现金、住院病历等的挎包,把包内现金平分后,又将挎包放回原处。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
2019年6月10日,周某带母亲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新中医院看病。12时,周某将随身携带的装有现金、住院病历等财物的挎包放在一楼休息区的椅子上给母亲当枕头,让她休息。12时50分左右,母亲说胸闷,周某便扶她外出透气,不小心把挎包遗忘在了椅子上。13时40分,两人回来后却发现挎包不见了。
医院的摄像头清晰地记录了挎包被拿走的一幕。12时55分左右,在医院干零工的沈某与徐某到一楼休息区休息时,徐某发现座椅上有一挎包,见周围没人,两人便将挎包拿走,并将包内1200余元现金平分,后两人又将挎包放回原处。后来,该挎包被医院保洁员拿回保洁仓库,后归还周某。周某发现钱包里的钱没有了,于是报警。当日15时左右,沈某与徐某被民警抓获。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沈某与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但涉案财物的价值未达到立案标准,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对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何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
案情虽简单,但本案的定性值得研究。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如果是盗窃,二人在公共场合(医院)盗窃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其行为构成犯罪;如果是侵占,必须是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财物才能构成。
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又有显著的区别,具体表现在:首先,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盗窃罪的行为是采用秘密手段,将本属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最后,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其实,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时,财物是否脱离物权所有人的实际控制。本案徐某、沈某两人到一楼休息区的座椅休息时,周围无人在场,周某的挎包此时处于无人看管、无人支配的状态,系脱离物权所有人实际控制的“遗忘物”。两人将挎包拿走并将挎包内1200余元现金平分的行为应视为具有拒不归还的非法占有故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山东省侵占数额达到5000元方可立案。由于二人未达到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故不构成犯罪。据此,梁山县检察院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无论是盗窃还是侵占的财物,都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动贪恋之心。此外,也提醒广大就医者,在医院排队挂号、缴费或者乘电梯时,尽量将手提包放身体前面,仔细看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一旦发现有人尾随,或者财物丢失,立即报警或告知医院保卫科,以协助警方尽快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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