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012年2月,缪某母亲在保险公司投保寿险,保额为60000元,并指定身故受益人为缪某,2020年10月25日,缪某母亲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缪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为由拒绝理赔,故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保险的免责条款已对投保人徐秀云生效,但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理由为:首先缪某母亲驾驶的案涉车辆相关数据并未进入车管部门颁发证照所依据的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查询服务系统,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证照;其次,结合车辆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缪某母亲不可能产生该车系案涉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机动车的认识,故亦无从要求其根据法律规定去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最后,案涉事故认定书并未载明案涉车辆存在改装、超载或者用于营运等情形,因此缪某母亲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故缪某作为案涉保险指定的唯一受益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缪某支付保险理赔金6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虽经司法鉴定属性为机动车,但投保人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只能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车辆性质作出判断,由于车辆生产厂商对外宣传销售以及驾驶方式设计上的误导,结合车辆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投保人无法知晓其所购买的车辆就是机动车,更不可能产生该车系案涉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机动车的认识,故亦无从要求其根据法律规定去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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