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钱却没办事,“打点费”可以起诉退还吗?
为了醉驾的丈夫能判缓刑,南通通州的韩某花钱托人疏通关系,结果几万元钱却“打了水漂”。为了要回“打点费”,韩某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借贷纠纷。
2019年7月某晚,韩某丈夫孙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被交警部门查获。韩某为“捞人”找到表哥赵某商议,赵某觉得朋友李某人脉广、路子多,遂找李某帮忙。李某听明赵某来意后允诺找人疏通关系帮孙某减轻处理争取缓刑。
此后,韩某陆续通过微信转给李某几万元“打点费”,李某也一直告诉韩某在找人“活动”。谁曾想,数月之后韩某丈夫孙某还是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刑入狱。韩某认为李某收了钱没办事愤然要求李某退钱,李某无奈承诺退钱并写了一张借条给韩某,但此后李某并未按约退钱,韩某遂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至法院李某要求还款。
南通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款项系原告韩某交给被告李某为韩某丈夫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说情请托的费用,属于非法款物,不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财产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事后向原告韩某补写借条,不改变双方行为性质。因涉案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通州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韩某起诉,并将涉案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法官说法】法律只保护合法权益
法谚有云“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切权利应建立在合法基础之上,法律照耀不到阴暗处的利益。社会公众日常从事各类民事活动,并由此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若需受到法律保护,前提应是正当合法,符合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告韩某交给被告李某涉案款项是用于疏通关系帮助丈夫减轻刑罚,该款项用途极有可能牵涉利益勾兑、暗箱操作或违法乱纪,双方之间不是合法的财产关系,无论李某是否办成“事”,抑或李某是否退款,双方之间这种违法勾当都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韩某意图通过诉讼途径讨回该款,必然遭到人民法院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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