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2-31 20:01:16

道路外发生事故 交强险要赔偿吗?


工人下班后,在封闭的工地内被撞伤,交警认为该事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予赔偿。无奈之下,该工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工地驾车遭追尾致十级伤残
贾某(化姓)在楚姚高速公路某工地安装水管,陈某在该工地内拉运砂石料,该工地为封闭施工。2020年11月5日17时49分许,贾某下班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三轮车在工地某道路右侧行驶,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贾某车辆后方左侧同向行驶。
因避让前方障碍物,贾某未打转向灯就向左侧行驶,致使陈某驾驶的车辆与其发生追尾,贾某因此受伤。
牟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出警,民警经现场勘查后制作了出警记录。次日,该大队民警送达了《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贾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陈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四川西昌某公司从事运输业务,该车在四川凉山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此后,贾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判决
保险公司、挂靠单位和驾驶人 分别赔偿相应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西昌某公司、凉山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凉山某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地属于封闭的施工场所,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因此不属于法律上的“道路”,而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凉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贾某经济损失15万余元,被告陈某、被告西昌某公司赔偿原告贾某相应的损失。
该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将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释法
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车辆发生碰撞的工地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不属于道路的范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该解释第二款项规定,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而商业三者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有拒绝承保的权利。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也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因此,虽然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但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承保交强险的凉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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