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2-1-1 16:44:39

礼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送礼人是否需担责?


【案情】
王先生与张女士相识多年。一日,王先生从正规网店购买了某品牌的茶叶送给张女士。张女士收到茶叶饮用一段时间后,身体出现不适。于是,张女士将茶叶拿到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发现该茶叶中违规含有某添加剂。张女士遂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相关损失。王先生辩称,茶叶是从正规店铺购买的,赠送前他也特意检查了茶叶的保质期。
法院审理认为,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保证无瑕疵或者故意不告知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根据双方事实陈述,王先生系基于二人情谊,出于善意从正规渠道购买茶叶赠与张女士,赠送时茶叶尚在保质期内,没有证据表明王先生明知茶叶有问题却故意不告知张女士,因此,即便茶叶某项指标可能存在问题并由此对张女士造成侵害,也已经超出王先生作为普通人的合理预见程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赠与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明知礼品的瑕疵而故意不告知。
法官认为,在社会人际交往过程中朋友之间基于情谊关系赠送礼物,这种行为通常具有无偿性、利他性等特点。因此,法院对于赠送礼品一方是否存在过失的判断标准,应参照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水平来进行认定。如果礼品质量问题已经超出了送礼人的合理预见程度,在无其他法律情形时,送礼人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送礼人王先生礼品从正规渠道购得,并查看了保质期,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此时礼品再有瑕疵,已然超出了其合理预见程度。因此,本案中赠送礼物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法官提示,即使送礼方不需担责,如果礼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给收礼一方造成损害,收礼一方依然有权向产品的销售方或生产方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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