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2-1-3 20:07:27

20年老员工不想调岗被公司开除,要求赔偿为何被驳回?


【案例】(2020)苏04民终4918号
杜勇广(化名)2000年11月进入江苏某餐饮集团公司工作,2012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相关规定:
1.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以及杜勇广的考核结果,调整他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杜勇广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
2.杜勇广不接受公司组织的培训、不服从公司安排到异地工作,视为自动离职。’
3. “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2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公司作出的调岗、转岗、更换工作部门的安排”等,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杜勇广刚入职公司时从事的是下饺岗位,先后担任过冷菜、主办科员、督察员、厨房主管、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等,十几年岗位变动37次,在2017年通过竞聘上岗担任总公司运营优化部副经理一职。
2020年1月,杜勇广的上级总监和他电话协商调岗事宜,领导称某门店现在缺一个经理,马上要到春节高峰期了,公司委派你到该门店担任经理,刚好你缺少门店店长岗位的历练,方便以后更好的做运营优化工作,薪资待遇这些都不变。
杜勇广认为,总公司运营部经理属于中高层管理干部,工作内容包括督导、培训门店工作人员,而门店经理大多是在从事体力劳动,运营部经理职级远高于门店经理,公司名为调岗实为降级,在同事中会很丢脸。
杜勇广不接受换岗并称“要么我继续在营运优化部,要么公司给我解除合同”。
杜勇广继续在原岗位出勤上班,公司阻止他到原岗位上班。
公司先后三次通过邮寄、手机短信等形式向杜勇广发出上班通知函,要求他到新岗位报到,都遭到杜勇广的拒绝,之后公司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

【法院审理】
关于公司调岗是否合理:
1.公司与杜勇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杜勇广的考核结果,变动杜勇广的工作岗位,应视为公司有权行使对杜勇广合理调职的权限;
2.公司XX门店经理调店且恰逢春节高峰期,公司对杜勇广的调岗决定具有经营上的必要性;
3.杜勇广在公司工作期间曾有过多次岗位调动,此次调岗后仍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不会使其尊严或技能受损;
4.新岗位工作地点更近,薪资待遇也未发生变化,对于杜勇广的收入、生活都不会造成什么不利变化。
但对于一位工作了近二十年、身为营运优化部副经理的老员工而言,一次电话沟通显然达不到协商“充分”的程度,故该调岗行为存在瑕疵。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调整杜勇广岗位的行为虽然存在瑕疵,但基本合法、合理。
由于杜勇广未能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违反了《员工手册》中“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2次者”以及“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拒绝服从公司作出的调岗、转岗、更换工作部门的安排”等规定,公司据此解除与杜勇广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杜勇广的诉讼请求。

法务代理、法律服务、法治维权www.dtfz.net加V:13015398243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年老员工不想调岗被公司开除,要求赔偿为何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