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2-1-4 20:35:23

追债,导致欠债人意外坠楼死亡,法院怎样判?


一、意外发现债务人
2017年9月27日晚上,重庆市的敬女士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后面她们到一家KTV搞活动。他们玩得很开心,玩到很晚,快到凌晨了才准备结账回家。
可就在她们到吧台准备结账的时候,敬女士突然发现了一个男人。这个男人是她找了4年没有找到的男人。敬女士马上冲上去揪住他,他叫曾某,她和曾某不是因为感情纠纷,而是债务纠纷。4年前曾某和她家是邻居,曾某和妻子想开餐厅,于是就让他的妻子刘女士去向敬女士借钱。前后总共借了2笔钱,一笔是37万元,一笔是10万。后面曾某生意失败,家庭不和,于是就和刘女士离了婚,夫妻俩人都搬走了。等他们搬走一段时间后,敬女士和伍先生才发觉已经联系不上曾某和刘女士了,于是敬女士和伍先生拿着借条到了法院,起诉曾某和他的前妻刘女士。因为借款是用于曾某夫妻俩人做生意的,最后法院判决47万元债务由曾某和其前妻共同偿还。但是法院也暂时联系不上曾某和刘女士,只能慢慢找人。

二、继续追债,债务人逃跑意外坠亡
这次敬女士无意之中撞见了曾某,自然是不愿错过这次要债的机会敬女士要求一起唱歌的好友把曾某围住,然后打电话叫老公伍先生拿着判决书前来KTV对质。伍先生接到电话,很快就赶到了KTV。经过一番对质后,曾先生无话可说,答应还钱,但是说自己暂时没钱,要伍先生给他一些时间。
伍先生打电话给法院,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把曾某的资产变现再还给他。此时已经是凌晨1点左右,法院处于非工作时间,所以伍先生打了几次电话都没人接听。后面又打了110报警,跟警察讲明了情况。但是警察表示,这个是经济纠纷,而且法院已经判决了,所以只能要求法院处理,派出所没有权力干预此事和处理此事。伍先生想了想,最后决定带曾某到附近的派出所。到达附近的派出所后,伍先生向警察说明了情况,希望在派出所自己看住曾某,等到明天一早就去法院处理他们之间的事。
警察了解他们之间的事后,也就同意他们在派出所待一晚。
5点半的时候,曾某要求去上厕所,依然是去旁边的医院三楼卫生间上厕所。伍先生及其好友仍然在厕所外面等候,可是等了很久,没看见曾某出来,叫了也没人答应。最后在三楼厕所发现一个窗户,窗户被打开了,伍先生判定曾某是从三楼厕所的窗户逃跑了。于是马上到楼下去找,等他们到达窗户下面的马路上时,发现曾某瘫坐在马路上,伍先生立即找来了民警,民警立马拨打了120。医务人员很快赶到,将曾某送去医院抢救。可惜,因为曾某受伤太严重,应该是摔下来时头部先着地,头部受到了重创,曾某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特重型颅脑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三、债务人死亡引发另一起纠纷
曾某现任妻子觉得丈夫意外死亡跟伍先生和敬女士有直接的关系。认为他们追债时给曾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曾某想逃离现场,最终导致曾某意外坠亡。陈女士向派出所报案,希望警察追究伍先生一家人的刑事责任。警局经过了解和调研,再经过研判,认为伍先生及其一行人要债方式和过程完全合法合理,认为他们没有犯罪,最后给予不立案处理。
对于警局的答复,陈女士非常不满。随后陈女士、曾某的父亲、曾某的女儿,三人一起向当地法院起诉伍先生及其一行人,指责他们害死了曾某,需要进行经济赔偿。要求伍先生、敬女士、伍先生的两个好友,要求四个人共赔偿各种费用50余万元。

四、整个案件争论的焦点解析:
原告及其律师认为:
伍先生及其一行人对曾某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对曾某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恐惧,曾某想摆脱这种环境,所以才想逃走,最后导致意外坠楼。曾某的意外死亡是和伍先生及其两个好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及其律师认为:
敬女士及其好友把曾某拦住,当时并没有发生语言冲突,也没有相互谩骂。曾某在被带到派出所的路上,伍先生及其一行人对曾某也没有任何的语言威胁和肢体冲突。在派出所,伍先生及其两个好友也只是看住曾某,曾某是可以自由活动的,上厕所也是可以去的。从敬女士拦住曾某到他们到派出所,所有经过都有监控,监控视频显示他们并没有发生什么语言冲突和肢体冲突。
原告的律师认为:
在派出所曾某被三个人看住,不能外出走动,是一种变相的限制人身自由,他们的要债方式是非法逼债的方式。
被告的律师认为:
伍先生及其一行人目的只是不让曾某再逃跑,因为找了曾某4年没有找到,如果这次他再跑掉,以后债不知道要什么时候才能追回。伍先生及其一行人的目的不是限制曾某的人身自由,只是要看住曾某。因为法院工作人员要早上才上班,所以需要等到早上才能一起去法院。
伍先生及其一行人没有对曾某谩骂、语言威胁、肢体冲突等,而且也没有把曾某带到自己的住处关起来。反而把曾某带到了派出所,把曾某带去派出所是非常合理的。伍先生及其一行人的所作所为完全是私力救济行为,完全合理合法。

五、最后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曾某的死亡完全是个意外,伍先生及其一行人在要债过程中没有侵犯曾某人身权力的行为。
法院的理由是:
1、曾某确实是欠了伍先生夫妇47万元债,而且法院已经判决执行了这个债务问题,只是一直找不到曾先生。
2、曾先生一直找不到,而且一直没有给伍先生夫妇一个说法,曾某存在故意躲债的行为。
3、伍先生及其一行人对曾某没有语言谩骂,双方没有语言冲突,更加没有肢体冲突。而且曾某在派出所可以自由走动,还可以收发信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们在派出所,派出所是有民警执勤的,有民警在场,伍先生及其一行人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的行为,他们的主观目的不是要拘留曾某,而是看住他,不让他逃跑了。
4、曾某跳窗户逃跑是曾某自己的想法,是因为他想再次讨债,后面坠楼完全是意外。
5、曾某欠债还钱是正常的,法院判决书要求他和他前妻一起偿还债务,等他们到法院,法官不可能要求他多还钱。如果他暂时,法官也不可能逼他还钱。而曾某宁愿逃跑也不愿去法院解决债务问题,说明他的行为是故意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伤害行为。
对于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的判决,陈女士、曾某父亲、曾某女儿三人表示不服。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理由和原来的一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仔细审查了整个案件的经过,最后驳回三人的上诉请求,此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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