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有利,但事实错误,上诉还是不上诉?
要说打官司,任何人都希望能有一个好结果,但有时候法院的个别裁判会让人哭笑不得。比如说法院判决结果对己方有利,但判决依据的事实错了,让人不禁嘀咕,赢了,好像也没完全赢……法院的规定里有这么一条,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无须举证证明。若是放任认定事实错误的裁判文书生效,可能会对后续其他诉讼案件产生负面影响。但若是仅针对事实错误上诉或申请再审,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查了证但未查登记
银行被指存在过错
让我们来看最高院的这个案例。
华轩公司委托平安银行东莞分行向宏天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亿元。《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委托贷款发放前,涉及担保条件的应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
吉宝公司等三个抵押人签署《抵押合同》,以土地为宏天公司提供担保,并向平安银行东莞分行提供了土地的他项权证书。平安银行东莞分行审查土地他项权证书无误后,发放了贷款。
贷款期限届满,宏天公司并未偿还贷款,且借款人、抵押人相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查明,抵押人提供的土地他项权证书系违规取得的,国土资源部门并无相应记载,土地并未设立抵押权。
由此,华轩公司起诉平安银行东莞分行,要求偿还贷款本息。
二审法院认为,平安银行东莞分行以取得他项权证而放弃向登记主管部门查询案涉土地是否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案涉土地没有有效设立抵押权,华轩公司丧失通过行使抵押权而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平安银行东莞分行应承担过错责任。
由于借款人、抵押人正处于破产清算的阶段,华轩公司回收贷款的数额及未能回收的损失目前尚不能确定,可待条件成熟后再行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驳回了华轩公司的诉讼请求。
平安银行东莞分行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法院虽然驳回华轩公司诉讼请求,但认定平安银行东莞分行存在过错的事实错误,在宏天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和损失数额确定后,华轩公司势必依据上述认定直接向平安银行东莞分行主张损害赔偿,该判决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申请再审,请求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但维持原判决结果。
请求维持原判改判事实
不合规定
最高院再审审查认为,平安银行东莞分行只申请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但维持原判决结果,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条中所称的判决有错误,系指判决结果,即判项有错误。
当事人仅认为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而要求维持判决结果的,不符合该条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但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即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可在他案中进行举证予以推翻,不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可改变的影响。
原判决没有对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的权益产生确定、必然的损害。因此,最高院驳回了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的再审申请。
除此之外,在其他类似案例中,也有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是原判决对当事人存在不利,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或者使其免于承担原审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当事人服从一审的判决结果情况下,其上诉无法体现出上诉利益。当事人因权利可能受到影响以及将来可能存在的诉讼提出的上诉异议,增加了诉累并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属于上诉不合法。
律师建议
针对上诉、申请再审程序,结合最高院的案例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若法院裁判结果对己方有利,但事实认定可能会对日后其他案件诉讼产生不利影响,权衡利弊后决定不上诉,那么建议保留针对该事实的证据,用以日后推翻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2、若法院裁判结果对己方有利,但事实认定不利,且对方提起上诉,己方可在庭审程序中对于该事实再次进行主张,二审法院会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重新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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