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营利法人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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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营利法人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的决议?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靳胜标律师:
《民法典》第85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营利法人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决议对出资人关系重大,如果有关决议有瑕疵,法律赋予出资人相应的救济办法,允许出资人对其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营利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两类:程序瑕疵是指营利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内容瑕疵是指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
其中“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应当包括会议通知、投票计票、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形式、会议记录及签署等。无论是程序还是内容瑕疵,营利法人的出资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需注意,即使该决议被撤销,也不能对抗依据该决议实施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即使决议被撤销,与善意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此影响、以合同为例,法人仍然要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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