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2-1-8 20:27:12

拒收邮政专递文书 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吗?


开庭时未到场应诉,败诉后声称起诉状副本和传唤通知未送达本人,要求撤回一审判决,法院能否支持?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张某拒绝签收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文书事实成立,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驳回张某上诉。
黄某从事钢材销售生意。2014年起,张某从黄某处购买钢材,2015年3月23日,双方经结算,张某向黄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黄某冷板款计人民币肆万肆仟伍佰捌拾玖元整”。其后,张某还款2000元,余款42589元至今未还,黄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开庭当日,张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张某向黄某购买钢材、尚欠货款事实清楚,遂支持黄某诉讼请求。判决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某货款42589元,若未按期履行,则依据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张某认为法院通过邮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唤通知时,未送达给自己及其直系亲属,致其无法应诉并到庭抗辩,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并在继续送达后审理,同时提出黄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诉讼时效。
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张某户籍地送达起诉状、欠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于7月27日多次拨打张某的手机。7月28日,海安城南营业部投递结果反馈为:退件(未妥投),备注(拒收)。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一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张某送达法律文书,张某拒绝签收的事实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张某拒绝签收后法律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法律文书送达之日。
关于黄某的起诉有无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张某出具的案涉欠条中并未明确还款的具体时间、期限等内容,亦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拒绝给付欠款即拒绝履行义务的事实,故作为债权人的黄某可以随时向张某主张权利。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面对纠纷,当事人应积极应对,诚信诉讼。拒收法律文书等躲避、规避送达的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诉讼,反而会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的合法权利,甚至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和制裁,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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