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2-1-8 20:31:11

向儿媳转账140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与?


婚姻存续期间,公公经营的公司报销媳妇、孙子女日常开销。离婚时,公公的公司竟将儿媳告上法院,声称出资款是借款,要求儿媳还款。到底是“送”还是“借”?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亲属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夫妻离婚 公公公司突然状告儿媳
源生公司是老张的独资企业,经营得还算不错,老张有孙子、孙女,平时,儿媳王晓曼及两个小孩的一些开销会向公司报销,财务手续方面比较随意,很多时候写的用途不对或干脆不写。
谁知,老张的公司突然将儿媳王晓曼告了,称儿媳借款140万元,要求还款。王晓曼辩称,此并非借款,是公公送给小孩的,因其与丈夫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公公是为了让自己少分财产而恶意提起的诉讼。
源生公司诉称,2019年3月,被告王晓曼到公司里口头提出要借140万元急用,周转一下马上就还,当日就通过公司账户转给了她,因为着急,未填写付款凭单,但转账时备注了借款。
王晓曼辩称,源生公司投资人老张系其公公,案涉140万元系老张赠与孙子孙女也就是其孩子购买保险的费用。其与源生公司之间就案涉款项并未形成借款的合意,案涉款项并非借款。现其与丈夫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源生公司提起诉讼,是为了让其在离婚诉讼中少分财产,属于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投资人即被告王晓曼的公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称,关于孩子的保险费,每人每年100万元左右,其儿子已经转给被告400万元,自己也曾转给被告150万元,上述140万元不可能是用来交保费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晓曼在2017年3月至4月为两个小孩购买了保险,2018年3月,第三人老张曾向王晓曼转账150万元,摘要为保险费。2019年3月中旬,第三人的儿子向被告转账100万元,后第三人又向被告转账140万元,附言借款。后被告从卡里转出206万元支付保险费。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形成借款合意。原告源生公司主张存在借款关系,但并未证明双方之间就借款达成合意。其未能提交书面借条或其他借款凭证,虽在转账时附言借款,但此系其自行标注,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同时,对比保单显示的保费金额及缴费时间,案涉款项确系用于支付孩子的保费。结合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身份关系,及第三人曾转账给被告保险费,应确认案涉140万元同样系保险费而非借款。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源生公司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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