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2-1-9 19:21:03

流浪汉为果腹偷盒饭,需不需要动用刑罚?


打工不成伤了脚,饿得受不了偷吃外卖盒饭,该不该认定为盗窃犯罪?
不久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权衡天理国法人情,该院作出决定——“终止”刑事追诉。在检察机关积极沟通之下,公安机关也撤销了这起刑事案件,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1975年出生的张春(化名),早些年与妻子离婚,孩子也给了前妻。十多年来,他都是一个人过活,只有哥哥偶尔接济一下。2021年9月,张春看到衡水市桃城区某建筑工地的招工消息,从老家安徽枞阳来到了衡水务工。可没干几天,因连续阴天下雨,工地停工。开工不久后,张春在抬运建筑材料时扭伤了脚。没活干,自然就没了收入来源,加之本身也没有积蓄,回家的路费也成了问题。
借不到钱,建筑工地又不养“闲人”,无奈之下,张春选择露宿火车站广场,想等脚伤好了,再回工地打工挣钱。“本以为车站广场上会有一些吃剩的食物,没想到除了一些剩半瓶的矿泉水、饮料外,并没有什么可吃的。”两三天后,张春就饿得撑不住了。在广场闲逛时,他注意到,火车站广场一侧有不少餐馆,到了饭点,外卖员就会过来取餐,而就在外卖员到店内等餐之际,电瓶车上的送餐箱往往无人看管。偷盗盒饭没几次,张春被抓了个现行。
到案后,张春很快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通过走访外卖员,调取监控录像内容,经核实,证据确实充分,张春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涉嫌犯罪。没多久,公安机关提请桃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春。
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审查后发现,张春没有前科,只是因为极度饥饿才盗窃食物用来充饥。张春到案后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全面审查证据之后,虽然张春的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定罪量刑的起点,但从社会危害性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追究张春的刑事责任并不是“良法善治”的要求。为此,对张春涉嫌盗窃一案应不予批准逮捕。
最终,桃城区检察院没有支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随后,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将张春释放。
桃城区检察院考虑到,如果不对他进行救助,生活的无奈很有可能会促使他再次违法犯罪。经审核,该院向张春发放了1000元司法救助金。
对于受损害的外卖员,我们也进行了回访,大家也都认同我们的处理决定。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的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真正实现在办好案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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