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前往医院治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算工伤吗?
员工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在前往医院治疗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上加伤,应当一并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员工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前往医院,不能算是上下班途中,也非履行工作职责,不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情形,但发生交通事故与工作有较强的关联性,法院会如何判定?
【案例】(2020)渝0112行初75号
张仲(化名)是某建筑公司的一名钢筋工,2018年11月8日20时左右,在公司某项目工地加工钢筋时被夹伤右手。
张仲受伤后同事驾驶摩托车载他到医院进行治疗,途中在某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
送往医院后,张仲被诊断为:右手皮肤裂伤、左侧额骨及左侧眼眶骨折、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擦挫伤、颅骨骨折、右侧腓骨头骨折等。
建筑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材料,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仲右手所受伤害为工伤。
张仲不服,认为其就医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也应当一并认定为工伤,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18日,人社局撤销了之前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仲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将再次受伤与首次受伤一并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具有合理性。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仲被机械夹伤右手后在就医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主要体现在预防、康复和救助三大功能,最大可能地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张仲受伤后就医治疗符合常情常理,也是行使其因工受伤后的医疗救治权。
再次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间接原因是因工受伤后到医院就医治疗,该就医治疗行为系因履行工作职责产生、与工作相关,且去医院就医治疗与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具有关联性,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
将再次受伤与首次受伤一并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具有合理性。
因此,将张仲因工受伤后在就医途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予以保障,契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
【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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