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0-7-6 10:36:10

大同多家燃气企业违法占地经营超十年 相关部门监管乏力,如何追责?

日前,有市民反映大同市多家燃气企业违法占地经营长达十年以上,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明知其没有完备土地手续,监管职责几乎空缺,此举令人质疑。
据反映材料显示,所涉及的企业分别属平城区和云冈区两个辖区管理。具体为大同联强气体有限公司(位于平城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占地近17亩),大同公泰路达实业公司(位于平城区水泊寺小南头与艾庄交界处,占地6.9亩);大同云兴富力实业有限公司加气储站(位于平城区马军营乡陈庄村,占地6.44亩);大同国兴建筑安装公司储气站(位于云冈区云冈镇白庙村,占地4.23亩)。对于以上涉及违法占地,违规经营的企业,大同法制网工作人员随即进行现场取证。
实地了解燃气储气站 真实状况让人担忧

在标有“艾庄村欢迎你再来”的红色指示牌边,大同公泰路达储气站正位于此,储气站紧靠路边,村级水泥路的会车道路距离也就三四米,周边还有村民的住房,储气站夹在其间,所处位置恰有高压线通过,厂区院内时有车辆出入,内部放置着五六个大型的燃气储气罐体,生产经营正常。

大同联强气体有限公司的位置更为明显,处于203省道东王庄处路西,门口悬挂着标有公司名称的铜牌,在外边堆放着各类未加工的石材石碑,旁边有一处大门写有“大同市液化气公司”的字样,据周边村民讲,这两个牌子其实是一个厂子,院子里放置着几个大型燃气储气罐体,厂区外墙涂有公司名称和“专营工业气体配件”字样。

而在马军营乡陈庄村附近,工作人员发现在一片农田旁边有一个小门,门头标有“云兴液化气”的字样,墙面还贴有消防警示横幅,里面正有三轮车装卸着气体罐,同样正常经营。





而在云冈区云冈镇白庙村的这家储气站更令人意想不到,它处于农田与十里河白庙村的低洼处,绿色农田和隐在田园里的储气设备极不相称,这里已是煤矿采空区,白庙村的大部分村民早已迁出村居住。这个地方须从云冈路专线的一个小坡才能驶入,还是乡村土路,高低不平,仅够两个小车会车通过,而到了厂区发现,该处储气站门口没有任何标识,院子里放着几个大型储气罐,里面时不时还有人出入。在调查中,明显发现,上述几家企业储气站都在正常运营,有些储气站的选址和场地明显存在违规现象。
相关部门浆糊式管理 有法如无法

对于负有监管责任的国土部门来讲,经调查,它们早在2012年就发现相关违法占地情况,但多年来仅是“以罚代管”,也就是只是处罚,却没有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和实质性行为。对于负有具体日常监管的乡镇政府,似乎跟本没有重视此事,对这样的违法占地厂企没有采取相关行政干预,致使这样的企业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然违法占地,违规经营如此长的时间,政府和企业竟然都相安无事,漠然无视。对于燃气企业属于特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从事燃气企业必须持有工业建设用地相关手续,从土地环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审批都有一套严格的规范和流程,尤其对于农村用地的规划占地更为严格。大同法制网工作人员走访相关土地规划部门,理由听起来特别充分,有理有据,声称因为区域划分问题,有些属于遗留问题,无法插手;有些属于执法权限问题,无法下手,有些属于其它部门管理,无法入手。而在平城区水泊寺乡政府、马军营乡政府,云冈区云冈镇政府联系咨询相关领导干部,更是没有下文,接持的人员只是让留下相关材料,直到成稿之时,没有给予回复。
下面对占地情况摘选相关法条,以明示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制定的法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针对违规违法占地的建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说明的非常明确,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该决定于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对于涉及燃气企业的相关条例,国家还相继出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行业制度规范,也就是对于此类燃气企业,无论从土地规划、土地审批、安全生产、建厂标准、应急消防等都有着全方位的监管和把控,倘若某方面出现问题,相关当事人或负责人势必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的依法治国的声音: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各级党政机关和每一位领导干部、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坚持有法必依,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要严肃问责、依法惩治。
法者,需立信于人。违法者,应依法查处,执法者,更应依法办事。法令都在那里摆着,如果国家赋予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执法的权利,而相关政府和职能部门不能依法进行干预查处,那要法有何用?就连执法部门都不能好好学法用法,甚至互相扯皮,互为推诿,那推进法治建设又有何用?法立如山,恒安天下。只有真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和谐。真诚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开展相关行动。(文/薛剑飞)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大同多家燃气企业违法占地经营超十年 相关部门监管乏力,如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