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不戴口罩坐公交,乘客、司机大打出手!谁之过?
2020年8月,辽宁抚顺一男子乘公交时没戴口罩,被司机提醒后,两人产生矛盾。从口角纠纷到大打出手,乘客朝司机吐口水并拳击其头部。此后,乘客更是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法院怎么判?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不戴口罩坐公交
司机提醒后引纠纷
据判决书,2020年8月5日下午,辽宁抚顺男子李某生乘坐13路公交车时没戴口罩,被司机张某劝阻,两人随后发生争执。
当公交车行驶至某站时,李某生下车。由于他在车前走路较慢,司机张某透过车窗又批评了几句。李某生随后到驾驶室窗处向向张某吐口水,又用拳头击打张某头部。张某用右手还手后,下车将李某生拽上了车,并报了警。
当年12月1日,抚顺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李某生在与张某殴斗过程中右手无名指受伤,原因不明,决定给予张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生罚款三百元。
据李某生表示,在殴斗过程中其右手无名指受伤,前前后后医疗费花了1万4千余。后来,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李某生便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住院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万7千余,在开庭前又申请追加公交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交公司称“正当防卫”
法院这样判决
对簿公堂,被告张某辩称,疫情期间不带口罩禁止乘车。李某生不带口罩在车门逗留5、6分钟,上车后还辱骂自己。后来有乘客提醒说李某生喝多了。下车后,李某生又在其车前逗留1分钟,冲突便发生了。“我当时头部被打出包,我也去医院检查,有医药费有证据的,我要另诉。”
公交公司则表示将提出反诉。公司辩称,本案纠纷发生时,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公司授权也非职务名义实施,纠纷发生地不是职务行为授权地点。其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公司还表示,李某生不佩戴口罩乘车并朝司机吐口水,在疫情特殊期间构成危害。冲突发生后,张某只是采取对等的压制性措施,排除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公司还认为,李某生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对冲突升级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张某应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综合相关证据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戴口罩问题发生纠纷产生口角。原告李某生在被告张某驾驶公交车开动后,向其吐口水、追向司机车窗,并用手击打司机头部。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时,原告李某生手指受伤。法院表示,被告因此次纠纷处理不当应承担一定责任,应赔偿原告损失的部分30%。原告因主动侵害被告对纠纷的发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自身损失的70%。一审法院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生经济损失1万4千余元。
公交公司虽当庭提出反诉,但未交纳反诉费,法院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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