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入“不惑之旅” 要读懂这些法律问题!
近日,电视剧《不惑之旅》落下帷幕,该剧通过旭昇出版公司老板马列文、中学教师简单等人在时代洪流和情感漩涡中如何逆风破局,引起观众对婚恋家庭、创业守业、女性视角、代际关系等问题的关注和思考。电视剧中有不少桥段涉及商战、职场,可以给身在商海和职场的打拼者带来参考和借鉴。本期追剧学法,我们将一起了解剧中一些经典场景背后的法律问题。
场景一
由于马列文经营的欧朗广场书店持续亏损,卓远集团的卓晓婷来找马列文谈判,希望和马列文解除店面租赁合同。卓晓婷认为,虽然马列文不同意解约,但公司股东和他的意见不一致。马列文称自己是公司的最大股东,他不同意,找谁都没用。那么,在公司经营中,是由大股东一人说了算吗?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到底是谁说了算,这个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到剧中的情节,是否解除店面租赁合同的问题,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还是股东会的职权。如果是股东会的职权,则由股东会作出表决。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此作出其他规定,就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所以,不能笼统地说公司的经营活动由最大股东说了算。
场景二
几个股东联合起来用撤资的方式威胁马列文在转让书店的合同上签字。马列文表示,如果他们和自己的经营目的及发展方向无法达成共识,他不勉强,去留自由,几个股东随即离去。现实中,公司股东可以随意撤资吗?
股东撤回投资和抽逃出资是两码事。公司成立后,股东的出资也就转化成了公司财产。股东如果想要退出公司经营,需要经过法定途径,例如股权转让或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解散清算等。而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把出资抽回的行为。因此,股东不可随意撤资。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将可能构成抽逃出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随意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
场景三
旭昇出版公司财务总监蔡弘毅偷偷投资了星火公司,并与旭昇公司高管林婉柔联手运作,由旭昇出版公司并购星火文化公司,最终导致旭昇公司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蔡弘毅和林婉柔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剧中,由于财务总监蔡弘毅参与投资了星火公司,显然两者具有关联关系。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高管蔡弘毅与林婉柔串通主导了这场并购行为。从并购后的各方反馈来看,购买的知识产权价值不大,交易的价格并不公允,很显然侵犯了旭昇出版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了不正当关联交易,在民事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不正当关联交易的罪名,只是针对国企工作人员类似行为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根据蔡弘毅与林婉柔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情形,可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来定罪量刑。
场景四
卓远集团老总的女婿冯春生在志诚房地产公司应聘到了招商部经理的职位。通过冯春生牵线搭桥,志诚公司以贿赂卓远集团部门经理万黎明的方式如愿签约奥瓦诺公司。冯春生重回卓远集团后开除了万黎明。万黎明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万黎明作为卓远集团的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具有竞争关系的志诚房地产公司的财物,并为对方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至于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他受贿的数额和后果。如果受贿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则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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