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2-1-15 19:15:49

小区物业开发地面车位,竟遭业主抵制:公共用地凭啥收费?


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停车难题也日益凸显,不但公共场所的车位紧张,小区内的车位更是供不应求,那么,这些车位,到底应该归谁所有?谁有权来收取车位费?一起来看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近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小区业委会诉至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小区内的59个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归其所有。
原告房地产公司诉称,小区建成后,59个地上车位和植草砖车位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测绘中心等部门验收合格。原告认为这59个车位是通过竞标出让土地后开发建设,应归属于原告。
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对建筑区划内车位问题作出约定,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车库使用权、车棚使用权属于出卖人。
被告小区业委会辩称,本案中的地面停车位仅是利用了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原告无权主张相应权利。
另查明,涉案59个地上车位面积均未计入建筑面积,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21年2月2日,新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22日,绍兴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延伸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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