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2-1-18 19:59:45

医院没说做手术的后果,医院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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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做手术,医生都会术前告知手术的风险,让患者自己选择要不要手术。但是一些医院,尤其是私立医院,根本就不和患者说手术的风险,结果患者术后出现了问题,医院要不要担责?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白小锋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自主决定权是重要的人格权益,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在患者做决定前提供充足的医疗资讯,以保证患者可以客观理解治疗方案和治疗获益及风险。而一旦告知不充分,使得患者丧失选择的机会,且造成损害后果,医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医生应摒弃传统的“医疗父权”思维,应保护患者人格尊严,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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