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是否可以拒绝赡养和看望?
求助:1986年,陈某因与丈夫吴某发生家庭矛盾,撇下2岁的儿子离家出走。吴某四处寻找陈某好几年,均未果。后经吴某申请,法院宣告陈某死亡。今年4月初,年近七旬的陈某“死而复生”,回到家乡。她要求儿子小吴给她赡养费并常去看望她。小吴很气愤,认为陈某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无权要求他支付赡养费和常看望她。请问,从法律上说,小吴可以拒绝陈某的要求吗?解答: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不因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及抚养多寡来决定自己是否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及赡养义务的大小。陈某离家出走多年,在儿子小吴成长过程中未尽抚养义务,确实违法,但陈某的过错不能成为小吴拒绝赡养母亲的理由。此外,物质赡养不能替代精神赡养。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常回家看看”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小吴不能以母亲未对其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看望母亲。来源:广西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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