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贷款期间“垫资”转“借款”,合同还有效吗?
A公司与B公司约定,由B公司作为某工程发包方,A公司承建该工程,2017年6月16日,A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200万元。后该工程改由B公司关联的C公司承建,A公司旗下班组人员唐某实际施工。工程施工期间,因B公司资金紧张,A公司共计垫付工程款3780万元,因无交付凭证,A公司与B公司一起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制造不实流水,用以平账。A公司自2015年9月30日起即以购买材料为由向银行申请最高额贷款,在持有贷款期间多次借款给B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出借5000万元,于2018年2月13日出借700万元,于2020年5月26日出借20万元,B公司对贷款事实知情。
2019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还款计划》,约定将A、B公司之间的以上往来均作为B公司向A公司的借款并约定履行期限,逾期未履行则需承担高额利息。B公司自2018年5月25日至2020年12月17日共计向A公司转账交付8750万元,并支付利息数百万元。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分为3780万元工程款、5720万元借款以及1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关于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无论从协议主体、工程款审核程序、结算依据、履行事实等方面,将该款作为B公司的借款均不具备合法性。更何况,A公司为证明该款的合法性,故意制造虚假流水形成民间借贷交付假象,并在庭审中掩盖事实真相,其主张不应被支持,就工程款部分A公司可另案主张。关于借款,A公司在在未产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情况下,竟要求B公司支付高额逾期利息,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借给他人以牟取利益的情形。鉴于A公司存在以上混淆视听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的相关情形,构成违法,法院认定在此基础上签订的《还款协议》所涉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且B公司所归还的款项已经高于A公司出借款项,双方关于借款关系的权利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法院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A公司并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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