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聚会酒后摔跤,次日酒店身亡,9名被告谁该担责?
常言道,小酌怡情,三五好友逢年过节相聚,推杯换盏是增进彼此情谊最简单的方法,然而过量的酒精摄入容易导致醉酒发生意外,严重者甚至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年仅27岁的小伙张某因KTV聚会饮酒,中途不慎摔跤,最终在酒店里去世。痛失爱子的张伯夫妇将同桌共饮的刘某等七位同伴、KTV和酒店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对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近150万元。
基本案情
悲剧发生在去年夏天的某个周五,结束了一周的繁忙工作后,几位年轻人相约放松一番。商量之下,刘某组织了一场KTV聚会,并邀请了好友张某、缪某等七人参加。
一展歌喉少不了酒精的助兴。聚会开始已是深夜,率先抵达包间的刘某、张某等六人携带了洋酒,并在KTV里叫了啤酒助兴。谈笑风生间,“夜生活”拉开帷幕。据好友缪某回忆,张某当晚喝下两瓶啤酒和一杯洋酒。
直到凌晨五点,玩兴正浓的众人还未离开。此时张某起身离开包间,准备去洗手间“休整”。不料十几分钟后,在监控里张某却由KTV的保洁员搀扶着走出洗手间,原来是张某在洗手间不慎跌倒,并摔伤头部。
动静惊动了同行的几位好友,紧张不已的的众人第一时间检查了张某的伤口,发现张某的头部并未出血,从外观来看仅存在轻微的擦伤。征询了张某的意见后,大家认为这次受伤并不严重,随即将其扶进包间进行休息。
这段KTV里的“小插曲”很快被大家忽略,轻松的聚会氛围重新淹没众人。直到天亮大家才离开KTV。考虑到张某摔了一跤,但随后一直能保持正常交谈,大家商量之下决定在附近找一家酒店送张某前去休息。
办理入住后,众人合力将张某送进房间并照看了两个多小时。期间张某一直具有自主意识,不仅自己办理了入住手续,在照看过程中还能接过同伴递来的毛巾擦脸。在确认张某睡着后,大家抱着“酒醉后睡一觉就好”的念头离开房间,留下张某一个人。
当天晚上11点多,噩耗传来。组织聚会的刘某接到酒店的电话,告知其张某生命体征微弱。惊愕的刘某随即赶到酒店,不料张某已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前一天还一起聚会的好友突然离世,刘某等几位好友深感意外。然而对于张某的至亲父母来说,儿子的猝死更是致命打击,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让老两口伤心欲绝。在了解了事情的始末后,张伯夫妇认为儿子的死并不是一桩偶然事件,聚会同饮的好友、提供娱乐场所的KTV和最终发现儿子死亡的酒店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7名同饮者和各单位一起作为被告,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儿子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的80%、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费用。
面临高额的赔偿金,各被告显然有着不同的看法。大家一致认为张某的死是个人过失导致的意外事件,自己并不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张伯夫妇则认为自己的诉请合情合理:
首先KTV未在洗手间设置防滑警示,安全保障义务的缺失是导致儿子摔跤的重要原因,存在严重过错;而张某随后入住的酒店在其入住登记、情况询问、房间查看等整个过程中,也未在合理程度上尽到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当晚聚会的七位好友在儿子摔倒后疏于合理救助,并且将其独自安置在酒店中,导致被发现时为时已晚,酿成最终的悲剧。
法庭上,各被告围绕各自责任的界定给出不同的说法。
KTV认为,作为娱乐经营场所,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正常情况下KTV醉酒属于常见现象,保洁人员发现后主动进行搀扶等动作,并将其安全交至同伴。直到几个小时天亮后离开KTV,张某一直神志清醒,可以自行行走,也没有进行求助。事发时洗手间地面没有水,未放置防滑警示有据可依。张某作为成年人,熬夜活动缺乏睡眠,离开KTV后的十几个小时出现情况恶化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KTV不应承担责任,若根据公平原则,也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而酒店对于这场“突如其来”的诉讼也显得非常委屈,酒店表示,事发当天张某在朋友的陪伴下办理入住,手续办理期间一直神志清醒,和普通客人没有区别。下午酒店接到刘某的电话,请求帮忙查看张某的情况,但并未告知其喝酒、摔倒等情况,服务员查看时张某正在睡觉,并将情况告知了刘某。晚上再次查看时发现异常后立即拨打了120、110通知医院救助并告知警方现场情况,及时履行了相关的急救通知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律,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原则,酒店已尽到合理保障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本着人道主义关怀,酒店表示自愿补偿8000元。
七位好友更是表示“冤枉”,虽然相约一起聚会,但是这场猝死悲剧让大家都始料未及。
震惊之余大家都表示自己只是作为聚会的参与者,并不能预料张某的死亡,且有几位好友抵达KTV时张某已经喝完酒,离开时张某也很正常。在得知其摔跤后,大家已经尽到合理照看的义务,并找到酒店将其安置,之后的事情大家都无法预料,出于人道主义,部分好友表示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不认为自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界定,法院最终这样判案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
九位被告对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监控对比、证人证词等证据,法院认为,各被告在KTV包厢聚会饮酒过程中,并未对张某实施强制劝酒或灌酒等不当行为,且张某事发前前往男厕途中状态较为正常,未出现明显醉酒或饮酒过多的情形。而当张某从男厕出来时,明显存在步态不稳,需要KTV工作人员搀扶的状态,之后发生同伴在走廊和KTV工作人员交接张某、并检查其头部的行为,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和司法鉴定意见等材料,可认定张某系在KTV洗手间摔倒后颅脑受伤最终导致死亡。对于各方责任的界定,法院也予以明确。
首先,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摔倒后头部受伤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否自救或向他人求助等均应当有明确的认识,特别是夜间以及饮酒后在公共场所使用厕所时更应注意自身安全的防范。张某在洗手间摔倒后发生状态异常和身体不适,但未及时自救或向他人求救最终发生死亡后果,明显属于疏于对自身安全的防护,自愿陷入一般的生活风险中,理应对其死亡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KTV作为经营者,对张某理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洗手间作为人流量较大的用水集中地,地面容易有水滴而湿滑,且里面构造包括便池、拖把池、洗手台等。据监控显示,张某摔倒发生前有工作人员频繁进出男厕所清理厕所门口他人的呕吐物,管理不慎便容易湿滑,且事发洗手间内从地面进入便池间的门口有一级台阶,台阶边缘的颜色与地面颜色一致,较难分辨,但KTV并未铺设防滑垫或“小心台阶”警示垫等。作为事发现场的管理人,存在疏于厕所地面防滑和走道台阶风险的防范、检查与管理过错,因此酌定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再次,酒店应对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顾客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其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张某在酒店大堂出现步态不稳、行动能力不够强、需要同伴搀扶照顾的情形,但酒店事先无法知晓其是否醉酒或是否曾摔伤过头部而存在危及生命的隐患。在与刘某沟通后,酒店两次积极进入房间查看并积极反馈,及时采取报警和报120急救措施,已尽到合理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未有证据显示酒店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张某发生死亡后果,据此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其提出的自愿人道主义补偿8000元,法院予以准许。
再者,好友刘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和召集者,提供了当晚的所用酒水,基于先前的召集和共饮行为已对张某负有照顾、保护等作为义务。虽其采取了安排护送张某去酒店、陪同照顾且之后联系酒店查看张某情况等值得肯定的行为,但纵观本案刘某并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亦未跟酒店报备张某有饮酒或摔倒等特殊情况,虽打电话请酒店工作人员帮忙查看,但其较之与张某并不熟识的其余被告应更积极主动采取主动告知酒店、或亲自查看并送医等有效的救治措施,以避免本案悲剧的发生,故应对张某的死亡后果具有一般过失,酌定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
另外,至于其余六名同饮者,均称其与张某之前并不熟识,皆因受到刘某直接或间接召集而参加聚会。虽然单纯的聚会行为并不能在双方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但针对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可能导致张某出现身体不适或其他安全风险等危险状态,其余六名被告作为聚会参与人应当负有一定的提醒、劝告、照顾等注意义务。根据在案证据,在发现张某酒后不适或如厕后摔倒时,部分被告确对张某予以了一定的照顾和帮助,但遗憾的是对于张某摔倒后步态不稳且回到包厢出现呕吐等不适时未予以充分和足够重视。鉴于几位同饮者在饮酒、发现张某摔跤和将其送往酒店照看的过程中情况不一,法院酌定其中四位存在一般过失责任,酌定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其余两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邀你学
问:外出聚餐共同饮酒,同饮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同桌相聚,从道德和法律层面而言同饮者都对彼此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共同责任,包括合理注意、劝告、照顾等义务,如果因为劝饮或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同伴发生意外,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外出聚会,聚会所在场所应尽到什么义务?
答:娱乐聚会时饮酒过量容易导致饮酒者神智不清,很容易在行动时发生意外,因此聚会场地的安全性尤为重要。适当作为提供聚会地点的娱乐场所,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对顾客起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在合理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问:醉酒后,神智不清的情况下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侵权行为,醉酒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需要。
醉酒并非“免罪金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醉酒情况更应对自己造成的后果负责。除了刑事上对醉酒后的“酒驾”等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中对此也有明确条文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额的赔偿挽不回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再多的关怀也难以抚平痛失爱子的老两口的内心伤痕。春节将至,社交聚会少不了,本案对于如何更加安全、正常地组织开展聚会活动,既是一种提示,更是一记警醒。情谊的增进不止于觥筹交错的那一刻,更在乎日常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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