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2-1-20 20:04:18

购买虚拟货币引发合同纠纷,法院:不予支持!


梦想“一夜暴富”,微信群内委托网友购买虚拟货币进行投资,不成想钱没挣到,3万元的本金也是从手中“有去无回”,于是男子怒将网友诉至法院。近日,沛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购买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4月份,王某经他人介绍进到某矿机群,与当时已在群中的刘某相谈甚欢并逐渐发展成为无所不谈的“交心”朋友。2018年7月份,两人所在的矿机群改为“C”币(虚拟货币的一种)群,此后,群内便有人隔三差五向群成员以单价六毛的价格抛售原单价一元的“C”币,面对如此“诱惑”,手有余钱的王某跃跃欲试。
2018年7月11日,在“高利润”、“高回报”的刺激下,王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委托颇有购买经验的刘某帮忙代购3万元的“C”币。同日,王某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万元购币款汇至刘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刘某亦告知了王某相关账户和密码。两年后,王某以未收到委托刘某购买的虚拟货币为由向沛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3万元购币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沛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的“C”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C”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违反法律,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因此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因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秩序及禁止买卖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王某因故意订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给自己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故,沛县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从监管政策来看,我国对虚拟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炒作的行为一直是严禁的态度。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由此签订的相关协议亦不受法律保护。通过此案,再次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保护个人财产,远离虚拟货币。若要求得“财神到”,依法依规记心中。
注:2021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十家部门联合发布银发〔2021〕237号《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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