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婚内共同饲养的宠物该判给谁?
曾经的我们,两人一狗三餐四季,但如今物是人非,我们感情难以维系,爱犬随谁也成了大问题。王某和赵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吵吵闹闹、磕磕绊绊多年,感情已破裂,丈夫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庭审中,丈夫王某和妻子赵某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但对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狗的归属问题,双方却争执不下。
丈夫王某认为,宠物狗是自己买的,且在宠物狗的日常生活上,更多都是自己照料,它与自己的感情深厚。
妻子赵某表示,虽然自己平时打理宠物狗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狗遛弯,这已成为她生活的重要部分。
法院:宠物所有权归男方,女方可探望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综合考量宠物是由丈夫王某购买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妻子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其可适时探望。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宠物狗归丈夫王某所有,但妻子赵某可适时探望。
法官说法
生活中,很多人已经把宠物当成了自己的亲人、朋友。在这个意义上,宠物已不仅仅是一个“物”,更是人们对“轻松”“温暖”“安慰”“陪伴”等情感的精神需求和心灵寄托。
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宠物“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只能把宠物视为财产来进行分配,若调解不成功则要进行判决。
法院在调解或判决阶段,通常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者、照料人,夫妻生活的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而确定更适合抚养宠物的一方,未获得宠物抚养权一方也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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