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2-1-21 21:07:22

劳动仲裁后向法院上诉,仲裁结果是不是就失效了?


【案例】
尚蕾(化名)2017年11月入职徐州市某医药公司,2019年18月某日,尚蕾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受伤。
2019年12月底,尚蕾此次事故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2020年6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尚蕾被认定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因医药公司未给尚蕾参加工伤保险,尚蕾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待遇赔偿,仅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交通事故赔偿两万余元。
尚蕾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医药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赔偿。
仲裁委审理后判决:医药公司支付尚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15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43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以及欠发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122595元。
公司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尚蕾要求支付的事项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医药向尚蕾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14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157元。(未对裁决书中其它没有争议的事项作出执行表示)
因此,商蕾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即使当事人仅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整个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仍应按全面审理和独立审理的原则,对该劳动争议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
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在审理方式上应与“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区别对待,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查明”部分作出表述,将其作为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并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列入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主文,以此作为执行的依据。

【最终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医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尚蕾工伤待遇赔偿合计116757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争议一方仅对部分的争议事项提起诉讼,其他没有异议的裁决内容也无效吗?
比如说员工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多个事项,单位对加班工资的裁决有异议,提起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诉求,法院不会主动启动审判程序,也就不会做出相应的判决。
司法实践中,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中未提出诉讼的事项,应在诉讼裁判文书中的“本院查明”部分做出表述,作为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以此作为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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