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造成房东财产损失,要不要赔偿?
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期间,致使租赁物损毁,承租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1年开始,被告某公司租赁原告朱某位于如东县某镇某社区66号的部分厂房,从事橡筋线的加工生产业务。2017年7月22日凌晨1时左右,位于该租赁厂房内的被告公司厂房生产车间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了原告朱某房屋全部烧毁。后原告朱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309924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租赁房屋的顶棚和隔墙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要求的泡沫夹芯板,才导致火势迅速蔓延到整个厂区;另外,因原告提供的租赁厂房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栓及消防通道建设不符合防火规范的强制要求,造成了在火灾刚刚发现时没有得到有效的扑救。因此,原告本身具有重大过错。
如东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前后被告某公司租用原告朱某所有的位于如东县某镇某社区66号的部分厂房从事橡筋线的加工生产业务。2017年7月2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公司厂房生产车间因电气线路(被告公司自行安装)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2017年9月20日,如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就此火灾事故作出东公消火认字(2017)第001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被告公司生产车间西北角位置,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厂房生产车间内的电路系被告公司自行请人安装,起火部位位于生产车间西北角位置,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同时,原告朱某作为仓库的所有人和出租人,案涉厂房未办理建房相关的审批手续,亦未经消防验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该房顶顶棚以及部分隔墙使用了容易导致火灾快速蔓延的泡沫夹芯板建筑材料。综合本案案情,被告某公司在本次火灾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朱某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某公司对本次火灾引发的损失承担65%的责任,原告朱某承担35%的责任。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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