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楼性质草签和正本不一,能否认定卖方存在欺诈?
预售前签订协议注明二楼为商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注明二楼为办公,能否主张卖方存在欺诈?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方孙某认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卖方进行了欺骗,未能提供相应证据,驳回了孙某的上诉。
2017年6月,孙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购买某处109、209、126、226号商铺(一、二层),房屋的层高、结构等建设标准,待取得销售许可证后,以实际建筑状况为准。2017年9月,该公司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载明房屋用途为其他商服。2019年7月,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备案,该合同约定109、126房屋为商业服务,209、226房屋用途为办公。
孙某认为公司提供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二层房屋用途均为商业服务,因只有最后一页有签名,备案合同内容已被卖方进行了变造,其保管的合同被卖方收去办理了银行贷款,但其对正式合同被收一说,未能提供证据。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重新签订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孙某诉称没有收到该合同,且出卖人对合同进行了变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且该合同于备案合同内容一致,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注意房屋设计用途,商品房销售合同与协议书就同一事项表述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的表述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商品房销售欺诈构成要件包括:一、出卖人有欺诈行为;二、出卖人欺诈行为与买受人陷入错误及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三、出卖人有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的故意;四、实施欺诈之人为出卖人或第三人。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已明确了房屋的用途,买受人主张欺诈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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