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2-2-18 15:33:59

在家请客户后猝死,是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原告胡某的丈夫彭某过世前系第三人江西省萍乡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19年4月3日18时30分左右,彭某从第三人处申领了3瓶白酒,由公司员工罗某协助,在家中宴请业主刘某等人,推销第三人的店铺、住房及基金业务,宴请至20时左右结束。22时37分,公司合作律师给彭某发微信,彭某给予回复,随即将上述微信内容转发给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处理。2019年4月4日2时左右,原告发现彭某倒在客厅地板上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赶至进行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4日3时30分宣布彭某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记载的死亡原因为猝死。2019年12月4日原告胡某向被告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民生工程事务管理局提交职工彭某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调查认为彭某是在宴请结束一段时间后死亡,其死亡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是在工作岗位,系非因公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死亡。原告不服向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萍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说法】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因工作原因在家宴请客户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据规则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导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进行工伤认定。

【裁判】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在家宴请业主推销公司业务是基于公司的利益而从事本职工作,属于延长的工作时间,晚宴过程其在家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延伸。故彭某在家中宴请业主推销公司业务之过程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案中,经开区民生事务局调查,彭某2019年4月3日吃晚饭时已出现了身体不适,只是当时还未起剧烈反应。胡某2019年4月4日2时发现彭某倒在客厅地板上后立即打了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赶来对彭某施救,经抢救无效彭某在家中死亡,故可认定彭某的死亡是在发病后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佳 黄轲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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