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2-3-7 16:51:29

假日加班起诉医院索要加班费 这个事怎么办?



李医生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医疗工作,期限3年,前三个月(7-9月)为试用期;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执行标准工时制,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并对乙方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日进行合理调整和安排;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为8000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一致,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李医生依约入职后,市医院为李医生缴纳了社保,但只在7月份发了工资8010元,8、9月份工资均不足8000元。9月底,李医生向医院提出辞职,医院同意在10月份将工作交接后就可以离职。10月1日至7日,医院安排李医生加班,李医生工作至10月10日,双方于10月12日进行了工作交接,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医院未支付其10月份工资,也未代缴社保。次年1月,李医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医院支付工资7300余元(含加班费)、补缴10月社保。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向李医生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
李医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10月1日至10日的工资7300余元(含加班费);支付因未购买10月份社保单位应缴部分2000余元;支付逾期支付10月份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因未足额购买7月、8月、9月的社保的单位应缴部分4000余元。
法院审理
医院辩称,医护人员属于特殊工种,李医生实行的不是固定工作时间,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医院为李医生核算的10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为约定保底工资8000元的三分之一,合计2579.74元。医院愿意为李医生补缴社保,李医生主张的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对于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申请劳动仲裁,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书》按约履行义务,李医生要求加班工资、逾期支付工资的利息符合罚款规定,予以支持。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判决医院支付其工资7000余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支付工资的利息,至欠付工资付清之日止。
李医生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应当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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