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因持有“法轮功”宣传品获刑两年
2021年11月10日,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戴某荣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戴某荣,女,195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大同市云冈区,系退休工人。2021年6月7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11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被告人戴某荣居住的住所内,查获了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经大同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认定,分别有“法轮功”书籍160本,光碟382张,“法轮功”胸牌300个,诬告滥诉信件7封,宣传单页纸1500份,“法轮功”台历4本,盒装磁带14盒,MP3播放器4个,放音机5个,扩音喇叭1个,U盘19个,手机内存卡5张,笔记本1本等,所有物品均为“法轮功”宣传品。
法院认为,“法轮功”已被国家依法取缔,被告人戴某荣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持有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戴某荣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反邪教网董夏 编辑:薛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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