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买房须务必小心这些坑!
无论是一手房、二手房还是商铺,就现如今这价格,买一套房对咱工薪阶层来说可是人生大事,可得小心谨慎。实践中,各类房屋买卖的坑防不胜防,今天正值315消费者权益日,咱们就来聊聊买房时容易碰到的那些坑。
一、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
碰到这种事情挺闹心的,明明宣传单、沙盘上有游泳池的,销售也给你讲有这个有那个的,怎么房子到手要啥啥没有?回头跟销售一讲,销售满口否认,你合同里也没写啊,这可咋整!
别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那是不是有上面的规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证据大于一切,大家在买房过程中还是不能掉以轻心:
1、销售宣传单、销售人员的说明、允诺,充分利用合适时机固定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广告等;
2、签订合同时须字斟句酌,把开发商销售承诺的东西全部写入,不要相信什么空口白牙,落到纸面才是真的。
二、房屋权利存在争议,不能办证。
这种情况经常碰到,买房要实地去看房就不用我说了,但还有一些注意事项:
1、买二手房签合同前一定要拉房屋产调(不动产登记簿),而且一定要是最新的,不要嫌麻烦。看看房子有没有被抵押?跟你签合同的人有没有权利卖房子?房子的性质能不能转让?这些都是要确认的问题。
2、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在签完合同后要求保管房产证。
3、买房要询问卖方的婚姻情况,如有配偶的,同样得要求其配偶在买卖合同上签字,而且必须得其本人签字,不然过两天小心其配偶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
三、签了认购书,卖家房子不卖了
现实中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签了认购书(购房意向书、定金合同等预购性质的文件)后房价开始蹭蹭地涨,卖家宁愿支付违约金也不按原价卖房了,那么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强制要求开发商卖房而不要违约金么?
答案是:不能。
为什么?因为认购书(购房意向书、定金合同等预购性质的文件)在法律上属于预约合同,主要是赋予双方后续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无法强制要求继续履行一个从未签订过的买卖合同。所以你只能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那是不是就这样认栽了?当然不是,凡事皆有例外,一份认购书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被实质地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1、认购书等文件包含《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篇幅所限,大家可以自行查阅。
2、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取购房款。这里所称“购房款”既应包括全款,也应包括部分购房款。买受人支付房款的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清全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类似支付房款的情形。
提醒大家,如果确定就买这套房了,那么在签署认购书等文件时内容尽量具体明确,并尽快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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