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2-4-7 14:59:22

信用卡套现出借,自己承担!



很多人为了江湖义气,会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将钱借给朋友,殊不知最后朋友不讲义气,最终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这里明确一个说法:信用卡套现出借并不是属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也是无效的!

王某和林某是合作多年的好友。2019年4月,王某以公司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向林某借款,林某便通过信用卡套现,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借给王某本金50万元,且约定产生的利息等手续费由王某承担。至2021年4月还款日期截止之日,王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脱,林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本金加利息60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承认出借给被告王某的资金是自己通过信用卡套现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王某,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的本金及利息等相关手续费。王某也均认可林某的说法。

法院判决认为:

①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信用卡作为银行股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备现金出借等民间借贷功能。况且,信用卡内的资金额度是银行所有,并非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透支消费时对该资金额度是没有所有权的,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林某套现给王某的钱并非是林某所有,相当于林某是借了银行的钱再转借给王某。

② 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即,不能通过信用卡套现出借,也不能通过刷卡方式出借资金。

虽然林某表面上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方式转账出借给王某,但实际上,该借款资金是林某通过信用卡套现取得的,该行为是违法行为,两人的借款合同也是无效的。所以,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王某应当返还,但是仅需要返还本金50万元,利息10万元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

普法进行时: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其功能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备民间借贷功能。对于信用卡套现、刷信用卡出借的方式出借资金,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利息部分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杜绝社会上“以贷转贷”的恶劣情况出现。奉劝一句,借款人们,千万别为了所谓的人情去做损害自己利益的事情,得不偿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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