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三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日前,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平城区人民法院在大同中院第二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许某涛、惠某英贩卖毒品案等三案四人进行一审集中宣判。其中,许某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管制一年不等的刑期,并相应处以罚金。
案例一:许某涛、惠某英贩卖毒品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9年开始,被告人许某涛多次在其居住的大同市平城区五州帝景青年城小区向吸毒人员张某龙、赵某胜出售安眠酮(俗称“忽悠悠”)。被告人惠某英系被告人许某涛的母亲,其在明知许某涛向他人出售毒品的情况下,仍于2021年10月某日将许某涛出售的毒品送下楼交给购毒者。2021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某涛住处查获毒品1包,重107.89克,经毒品检验,检出安眠酮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涛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惠某英明知被告人许某涛贩卖毒品,仍将许某涛贩卖的毒品送至购毒者处,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惠某英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列二:陶某兴贩卖毒品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9日起,吸毒人员韩某龙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陶某兴购买毒品甲卡西酮,由陶某兴送至大同市云冈区恒安新区K区韩某龙经营的活鸡店内。截止到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陶某兴以上述方式共向吸毒人员韩某龙出售甲卡西酮35次,收取毒资人民币17660元。
2021年7月28日起,吸毒人员杨某春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陶某兴购买毒品甲卡西酮,交易地点为大同市云冈区恒安新区的某宾馆门口、三井村附近、恒安新区Q区等地点。截止到2021年9月2日,有微信转账记录的毒品交易共计8笔,被告人陶某兴收取毒资人民币4830元。
2021年9月24日16时许,吸毒人员韩某龙向被告人陶某兴购买毒品甲卡西酮,被告人陶某兴将毒品送到大同市恒安新区韩某龙开设的鸡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毒品12小包(2530毫克),经毒品检验,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陶某兴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陶某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陶某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249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刘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13时左右,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大同市平城区北馨花园小区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抓获,现场从其晋B2R759白色福特牌小客车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粉末7包。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12.96克,海洛因3.3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2.96克,海洛因3.3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依法审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始终保持惩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审判活动和案例宣讲,不断提高全民禁毒意识。今年以来,共受理毒品案件45件61人,主要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三种罪名。此次公开宣判活动,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要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切勿对毒品抱有尝试心理,切实提高禁毒、防毒意识,时刻保持警惕,坚决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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