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7-9 17:44:15

试用期被辞退是否有经济补偿?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7-9 17:53 编辑



求助:
咨询人邓小姐来电,称自己与在某公司就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但在此期间被无故辞退,问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邓小姐在试用期内,由公司制定考核标准考核其是否能够胜任工作,若公司能够给予相关证明邓小姐无法胜任工作,那么公司可以依据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若公司违法解除与邓小姐的劳动合同,那么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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