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少年坠河溺亡,同饮者也要承担责任!
17岁少年与他人吃烧烤时饮了大量白酒,又主动加入9名少年的草地聚会,再次饮用大量啤酒。之后,其独自骑摩托车撞树坠河溺亡。少年父母将参与饮酒玩耍的所有人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甲、张某乙诉吕某、金某、付某等26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无证醉驾溺亡 家长告同饮者 2019年6月6日晚,已吃过晚饭的张某骑摩托车外出,在曲靖市沾益区某社区与吕某相遇,2人到附近烧烤店吃烧烤,点了1瓶白酒共饮。期间,金某、付某等9名少年也相约到该烧烤店吃烧烤,但因食材售罄未能吃成,遂凑钱到附近超市购买了2箱啤酒和零食,到附近某中学的小广场上聚餐。 张某和吕某吃完烧烤后看见少年们在聚会,其中的付某、龙某是张某的初中同学,2人便自行加入聚餐,并再次喝了啤酒。尔后,9名少年先后回家,张某与吕某最后离开。张某独自骑摩托车沿沾益区沾潦线向某村方向行驶。 6月7日1时30分许,张某行驶至沾益区某村路段时,摩托车与北侧路外行道树相撞,坠入道路北侧水沟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1.61mg/100ml。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 张某的父母张某甲、张某乙认为,同张某一同喝酒的10人均有劝阻张某过量饮酒、照顾及帮助护送其回家等义务,而此10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故起诉至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饮酒的成年人吕某,以及金某、付某等9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76.25万余元。 聚会中惟一的成年人吕某表示,他当时睡着了,不清楚张某何时离开,只能赔偿一小部分。金某等7名少年及其家长均认为,张某、吕某是强行加入聚会的,张某平时为人跋扈,他们不敢拒绝,几人并无过错,不应赔偿。付某等2名女孩的家长认为,女孩们并未饮酒,且仅玩了一小会儿就回家了,对后来的事并不知晓,也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
同饮者共担责2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公民之间聚会饮酒属一种联谊行为,每名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都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义务。如果因共同饮酒者之间未能尽到上述义务,而造成其他共同饮酒者损害的,则应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该案实际,结合被告吕某、金某、付某等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因张某死亡造成经济损失的20%。其中,由被告吕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由被告金某等7人的监护人连带承担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沾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吕某赔偿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经济损失24.74万元的15%,即3.71万元;由被告金某等7人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5%,即1.2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吕某不服,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曲靖中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共饮者未尽提醒义务须担责 该案中,张某生前先与被告吕某在烧烤店喝白酒,又与吕某参加9名少年的聚会喝啤酒,张某与被告吕某、金某等人属于共饮者关系,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虽无证据证明被告吕某、金某主动邀约张某饮酒,也无证据证明几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该8名被告应当预见放任酒后的张某骑摩托车离开的危险性。作为共饮者,8名被告在张某过量饮酒及酒后骑车时,未尽到及时有效的提醒注意义务,亦未安排人护送张某回家,最终导致张某酒后驾驶造成死亡的后果。8名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对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张某虽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但其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骑摩托车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其却对自身的安全没有足够注意,过量饮酒后仍在夜晚独自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张某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被告吕某先与张某喝了大量白酒,又与张某加入被告金某等人的聚会喝啤酒,其对张某饮酒及驾车的情况较其他被告更为清楚;加之吕某为饮酒者中惟一的成年人,其应承担的义务相对于被告金某等7名未成年人更大,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较大的赔偿责任。 金某等7名被告及其监护人主张“张某系强行加入聚会饮酒,他们对张某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已形成共同饮酒事实,故法院不予支持。该7名被告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证据证实被告付某等2名女孩并未参与饮酒,且先行离开,故原告主张2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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