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2-11-1 18:07:21

公开悬赏不支付酬金怎么办?




案情:某日,刘某与同学聚会,三五杯酒下肚,酒量不济的他不小心将公文包弄丢了。公务包里装有一张50万支票,还有2000元现金、公司重要文件等物品。急坏了的刘某在报纸上刊登启事寻公文包,称若有人一周内将公文包归还,将予以重谢,并给付酬金2000元以表感谢。时隔不久,拾取到公文包的贾某看到启事后,便在规定时间内与刘某取得联系,将公文包归还给刘某,并向其索要酬金2000元。而此时刘某却声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其本人的联系方式,贾某应当主动寻找丢包人,物归原主,贾某没有这样做违背了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而贾某则表示,刘某在报上刊登的启事是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有权要求报酬。双方发生争议,贾某将刘某告上法庭。一审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贾某根据公文包内主人线索,可找到遗失人,依照相关规定,贾某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失主,但贾某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等待“寻包启事”中许诺的酬金,而此酬金被告人刘某表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对贾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此,贾某不服,上诉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后认为,权利人合理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判令失主按承诺支付捡拾者报酬2000元。案件简析二审法院法官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刘某称其在“寻包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刘某刊登的“寻包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贾某在广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即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刘某和贾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贾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据此,法院终审作出了如上判决。什么是悬赏广告?认定为悬赏广告应当有3个构成要件:一、以公开方法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者组织作出意思表示。二、有给付数量明确的报酬。三、能够必须完成指定行为。如捡到钱包,送到指定地点等。法律法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悬赏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的注意事项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有权取得报酬。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最先完成的有报酬请求权;同时完成的,均等比例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中未明确报酬的数额,确定数额时应考虑广告内容(如酬谢与重谢不同)、悬赏人的受益情况、行为人付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悬赏广告的受益人。悬赏广告的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能成为悬赏行为,这会导致悬赏广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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